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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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律师,广东省普宁市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律师联盟”创始人之一,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联合导师,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东狮子会华森队理事。
洪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预防经济犯罪等!
洪律师的成功案例被收编入《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公平礼赞—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向公平致敬—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大国律师公平梦—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等书中,洪律师的先进事迹被收编入《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力量-百名创业家风采》、《求是先锋》、《当代杰出人物贡献风采录》等书中,电视台《打开案卷》、《今日中国》、《中国网》、(《中华儿女》海外版)等等媒体的记者对洪树涌律师进行专访。
一、黄某某特大走私毒品案
该案是公安部督办和广东省公安厅指定汕头市公安局主办,黄某某等人特大走私毒品案所涉案毒品数量高达2700多斤,该案经过多次开庭,洪律师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参与的本案走私毒品属于未遂,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抓获被告人时也没有在船上发现相关毒品。菲律宾警方缴获的294.196千克毒品是不是被告人所走私的证据不充分。本案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黄某某在本案的走私毒品中起到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以上的辩护意见并对其从轻判处,即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二、香某乙特大诈骗团伙案
广东省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巨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2010年4月至6月底,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香某炳、林某传受同案人许某诚、李某灯(均在逃)雇佣,加入位于广西南宁市区虚构的“巨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威公司”),伙同莫某、王某等多人(均在逃)分别假扮该公司业务员、专家老师等身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股民向其提供的户名为“庞和海”、“秦易”的银行帐号汇入信息费和炒股本金,从而占有已有。
(二)胜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2010年6月底,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香某炳、林某传先后脱离“巨威公司”,由香某炳前期筹备,选址广西南宁市某处作为场地,虚构所谓的“胜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胜富公司”),由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负责招引被告人香某炳等六人及同案人黄某琴等3人加入,采取跟“巨威公司”相同的运作模式及手段,骗取股民的资金。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等根据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予以分赃。至2011年3月底,骗取被害人汤某忠等12名被害人汇款共计245500元。
另外,该团伙在所谓的“胜富公司”行骗过程中,还骗得其他股民汇款合计604405.60元。
(三)华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2011年4月初,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纠集被告人等六人及同案人黄某琴等人以广东省深圳市某处作为场地,虚构所谓“华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又先后招募被告人陈某彪等3人加入,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段,骗取股民的资金。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根据在实施犯罪过程所起的具体作用予以分赃。至2011年6月2日被抓获为止,骗取被害人张某军等四人共计113602元。
另外,该团伙在所谓的“华创公司”行骗过程中,还骗得其他股民汇款合计3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香某源等5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洪树涌律师的多条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香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香某乙等9人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香某甲、香某乙等11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香某乙等4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经查,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鉴于被告人香某乙在“巨威公司”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在“胜富公司”和“华创公司”诈骗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且组织、指挥同案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于被告人香某乙提出被害人汪某、何某松被骗共380000元一案,其没有参与也不知情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香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汪某、何某松的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香某甲在其他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2宗后续诈骗所得的380000元私自占为己有,故在该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香某乙、香某炳、林某传不应对犯罪数额380000元承担责任。被告人香某乙的上述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可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胜富公司”和“华创公司”分别诈骗的没有明确被害人的604405.60元和330000元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该部分指控证据不充分,故本院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该部分指控事实暂不予认定。
……对于被告人香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香某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与被告人香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香某乙在“巨威公司”是普通业务员身份,可以认定其在该宗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但在其在“胜富公司”和“华创公司”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是主犯。故上述关于被告人香某乙在“巨威公司”共同诈骗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可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香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从轻量刑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香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香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蒙面歹徒数十秒抢劫便利店案
案发
凌晨时分,两名穿雨衣、蒙着面,戴着鸭舌帽、手持西瓜刀的男子先后两次冲进某市市区繁华路段两家便利店,抢走现金5100元和12支洋酒。继6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和唐某某先后被汕头警方抓获归案后,民警又于昨天抓获销赃嫌疑人李某生。
记者从警方提供的便利店内监控视频看到,5月6日凌晨4时57分15秒,两名分别穿蓝色雨衣和红色雨衣的蒙面歹徒持刀闯入某园某便利店,用刀架在女售货员脖子上,要挟其打开放钱的抽屉,迅速抢走里面的现金后匆匆离开,作案时间仅23秒。5月12日凌晨4时多,两名头戴鸭舌帽、蒙面的歹徒同样快速冲入金砂路一家便利店,几十秒钟就抢走便利店的现金和洋酒。
案发后,金平巡警大队立即展开侦查,掌握到疑犯共2人,作案时穿雨衣、蒙面、持刀,其中一人出现时均戴鸭舌帽;驾驶的作案工具是一部无牌125C黑色豪迈摩托车,该摩托车前后均装有“三阳工业监制”的铁牌,车头左边装有自制的放饮料瓶的铁架等大量重要信息。
疑犯端午回家祭祖被抓
6月初,民警发现,驾驶挂有“三阳工业监制”铁牌黑色豪迈摩托车,体貌特征较符合、出入喜戴鸭舌帽、居无定所的男子肖某某行踪有作案嫌疑。6月6日是端午节,民警认为肖某某回家祭祖的可能性极大,便决定抓住这个时机进行抓捕。6月6日下午5时,肖某某果然在住家出现,民警立即一拥而上将其抓获,现场缴获洋酒2支及豪迈摩托车1部及西瓜刀2把、鸭舌帽1顶、雨衣背包等作案工具一批。
经审讯,肖某某交代伙同“阿生”先后到某便利店抢走现金人民币5100元及洋酒12支的犯罪事实。民警随后查明“阿生”的真名叫唐某某(男,1991年生,某市人)。另一歹徒竟是网上逃犯
据民警介绍,唐某某为人敏感、狡猾,体格强壮,在抓捕中曾三易场所,民警机智周旋,最终于6日晚上11时在一西餐厅将唐某生制服抓获。经查明,唐某某是2008年某市网上追逃的抢劫摩托车逃犯。据唐某某交代,两人因购买联邦止咳露相识便视为知己,5月份,两人结伙一起驾驶摩托车蒙面持刀抢劫某便利店作案2宗,抢得洋酒12支,其中6支以3100元的价格销赃给某商行李某某(男,1969年生,某市人)的犯罪事实。
6月7日,经警方再审深挖,肖、唐还交代今年4月中旬凌晨时分,在某市龙湖区成德工业区F座、金湖路与金环路交界处等地持刀拦路抢劫三轮车工友、三轮车乘客手机作案2宗的犯罪事实。当天中午12时,民警在镇邦路122号将销赃疑犯李某某抓获,缴获洋酒6支。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接受委托
肖某某的父亲找到洪树涌律师说其儿子写信让他来委托律师,称其中两宗抢劫是被冤枉的,肖老先生说如果儿子干了违法的事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他又担心他的儿子受到冤屈,因此,再三要求洪树涌律师一定要帮帮他,后来肖老先生跟朋友说:“有洪律师的介入,我就放心了,这样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办案。”
公诉机关的指控:
2011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到汕头市**路**园 “某某”便利店附近,先由被告人肖某某用诺基亚1800移动电话机打电话到该便利店,以要送货为由,将店内的一男店员陈某某支走,后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各穿一雨衣,戴上事先准备好的鸭舌帽、口罩、手套、持西瓜刀冲入该便利店,用刀对该便利店女店员陈晓如进行威胁,抢走店内现金2100元后逃离现场,抢得现金被二被告人平分。
同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迈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DA**50)到汕头市某某路 “某某”便利店附近,候该便利店一男店员外出送货店内只有一女店员时,用上述方式对女店员李某某进行威胁,抢走店内现金2500元,轩尼诗、蓝带、名仕等各式进口酒12瓶(价值7015元)。抢得现金2500元被二被告人平分,抢得洋酒被告人唐某某分得4瓶被其喝光,被告人肖某某分得8瓶,其中6瓶被其销赃给李某生得款3100元后,分给被告人唐某某1000元。
同年4月初、4月中旬的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先后窜至某市金环路与金湖路交界处、长江路“新华城”附近,持刀分别对途径该处的各一女青年进行威胁,抢走二女青年移动电话机各一部,二部电话机由被告人肖某某放在市区某手机店内寄卖,案发后无法追回估价。
2008年8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李某(均已判刑)、“老大”四人,分别驾驶2辆摩托车到汕头市海滨路嘉泰雅园附近,由同案人黄某某、李某负责驾车望,被告人唐某某与“老大”持刀对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云进行威胁后抢走春风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5300元)、现金100元。后由同案人黄某某通过上互联网将该车出售,销赃得款1000元,赃款被花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作案五宗、被告人肖某某作案四宗。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唐某某抢劫作案三宗,属作案多宗,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某作案二宗,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2011年4月初及4月中旬在市区合伙抢劫各1宗,抢得二女青年移动电话机2部的事实,经查,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对此2宗抢劫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被害人报案陈述及缴获赃物,也没有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认定此2宗抢劫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辩解没有实施此2宗抢劫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四、震惊潮汕地区的潮安曾某菊断臂案
2009年12月7日晚11时多,潮安县浮洋镇19岁少女曾某某搭乘男友摩托车回家路上,被陌生人一刀砍断了右手臂。到底是什么人、因为什么缘故,如此残忍地向一个当时仅有19岁的花季少女下手?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梁伟发对该案作了批示,要求快速破案。广东省公安厅将这一案件列为督办案件。2010年7月28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东(1989年生)、方某腾(1992年生)被警方捉拿归案。2010年8月21日上午,方某腾、陈某东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潮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后在全国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洪律师顶住层层压力,依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为陈某东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四点理由:陈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他只负责开车,方某腾砍人时他不在旁边;陈某东当庭认罪,有很好悔罪表现;归案后立即坦白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多次向公安司法机关悔罪;是初犯,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服过兵役,在部队表现非常好。开庭后,洪律师积极联系陈某东的家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洪律师在办理此案时的心情也是很复杂的。
五、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
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被抓后,八十多岁驼着背的老父亲沈老先生来汕头找到了洪律师,哭诉着儿子沈某昭被抓后整个家庭发生的巨大变化,儿媳妇带着一个孙子离家出走了,另一个孙子沈某龙因事后帮其父亲毁灭证据而被全国通缉,沈老先生心里明白:儿子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他还是想让洪律师尽量帮他,尽量去挽救他,因为儿子平时待人也不错,比较老实,是后来“六合彩”害了他,洪律师安慰了沈老先并接受了他的委托,洪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沈某昭,他见到洪律师就不停的哭,苦的很伤心,洪律师马上安慰了他,他说:“洪律师,我没救了,管教和公安人员都说让我家人准备后事了。”洪律师先劝他几句,等他稳定情绪后,洪律师才开始向他了解相关案情,洪律师通过研究案件材料后决定为其罪轻辩护,一个是自首和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开庭时,检察院不同意洪律师的自首观点,第二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再次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沈老先生给洪律师送来了一面写着“文高法深,察明办案”的锦旗并激动地说:“洪律师,你不但救了我儿子的命,你还救了我们一家。”原来其儿媳妇听说沈某不用被枪毙,所以又回来了,后来其大孙子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在洪律师的帮助下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且争取到了缓刑。
最令洪律师难以忘记的一件事是在沈某昭第一次开庭后出来时,其老父亲沈老先生跟洪律师说:“您辩得真好,我儿子有希望了。”随后,硬塞给洪律师一百元的午餐费,洪律师拒绝了,但是,洪律师的心酸酸的,沈老先生的家庭条件很不好,可怜天下父母心。
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被收编在《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中,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和发行。
这些案件仅仅是洪律师经办的无数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案例,还有一些当事人在洪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下得到无罪释放,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邓某君,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黄某某、孙某涉嫌诈骗罪、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广州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等等被无罪释放,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徐某某不予起诉并释放,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的彭某雄被公安局抓捕后,该案经过一波三折,在洪树涌律师努力争取下,最终彭某雄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另一个涉嫌抢劫犯罪的刘某在洪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下和出庭有力的辩护下,在洪律师指出该案多宗抢劫案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检察院在开庭后因证据问题不得不对刘某进行撤诉等等;有的在洪律师的帮助下免受牢狱之苦,如张某某开出租车载客涉嫌抢劫被判缓刑,法律援助案件蔡某川寻衅滋事被判缓刑,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只判处罚金二万元,普宁市陈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缓刑,罗某兵犯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李某生犯抢劫罪被判缓刑,中学生詹某某犯抢劫罪被判缓刑,李某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