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坚守,做刑辩的智者和勇者—洪树涌律师

作者:赵伟 时间:2019-09-15 来源:互联网

十年坚守,做刑辩的智者和勇者

——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委会委员、

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

 

编者按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人生中最珍贵的三种东西:生命、自由、爱情,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坚持为生命和自由而辩,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

——洪树涌

是啊!“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罪刑法定、罪罚相当也正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近年来,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正成为刑事辩护业务的一种发展趋势,或者可以说,唯有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辩护才能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有罪者罪当其罚,让无罪者获得自由,以避免冤家错案的发生,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正如英国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染了水源。”作为为生命和自由而辩的刑辩律师正是肩负着清洁水源的重要作用。笔者以为,作为刑辩律师必须要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方能担得起如此责任和重任,继而在每一案件中真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近年来,随着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发展和深入推进,刑事非诉业务作为一种业务创新和风险防控机制也正成为业界刑辩律师的主要研究方向。在羊城广州就有这样一位律师,十载春秋、专注刑辩、风雨无阻。十年来,他一直行进在刑事辩护这条充满荆棘、困难与艰辛的道路上,并逐步将刑事辩护进行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升级,他不断上下求索开拓创新,在累积了丰富的辩护技能和经验同时,开创出了一套独特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诸多企业家、公司股东提供风险自检、防控与化解的法律保障,获得广大企业家、公司股东的高度赞誉和信赖。

有人说:“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但我们今天采访的主人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却说:“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我们就是要通过刑事合规发现企业的法律风险点,再用法律方法化解企业刑事风险,让每一个企业家、让每一个公司股东可以做到心无旁骛干事业,奋勇前行谋发展,我们要跟企业一起成长。”

作为法律界资深媒体人,五年前笔者为洪树涌律师写过一篇采访,彼时他已是广东潮汕地区功成名就的刑辩律师,而今他已成为坐落于广州第一高楼(广州东塔)周大福金融中心的广东首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并成为20多人律师团队“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的负责人。

2018年,正值洪树涌律师执业十周年,也是其刑辩生涯的第十个年头,笔者以为应该为他写点什么。从地级市汕头到省会、副省级市广州,这期间他都经历了什么?有哪些心路?又有哪些经典案件和创新的发展,是笔者应该在此做下记录和记载的。

从“鮀城”到“羊城”的刑辩之路

洪树涌律师是潮汕人,在汕头执业自然有着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然而,2013年末,早已在潮汕律师界尤其在刑辩领域拥有相当影响力的洪树涌律师作出了一个令同仁和家人皆惊诧的选择——只身前往四百多公里之外的省会城市广州发展。彼时洪树涌律师与好友来到广州,指着还在建设中的广州第一高楼“东塔”道:“将来有一天我一定要在上面拥有自己的办公室”。来到“羊城”,洪树涌律师的专业定位仍是刑事辩护,但在人才济济、强手如林的省会要想以刑事辩护立足谈何容易!洪律师戏称自己是“三无”人员:无关系,无背景、无案源,但是洪树涌律师早已制定好了自己的执业规划,无关系,无背景、无案源的这段时间正是拓展关系、开发资源、开拓案源的好时候。于是,广州城的各种社会活动、培训活动、公益慈善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一位温文尔雅的刑辩律师。洪树涌律师的真诚、直率以及对刑事业务研究的专业度获得很多与之相交的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数年后几乎都成为了他的好友、合作伙伴,乃至有的成了他的终身客户。或许,这就是洪树涌律师的魅力所在,真诚、直率又从不拐弯抹角,且非常愿意与人分享。与人分享、共同成长也成为他多年不变的执业理念。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到广州后,洪树涌律师即辞掉了潮汕地区的所有顾问单位和所有客户,还给自己立下了三年内暂不接潮汕地区所有案件的誓言,以免走回头路,当然,事实也证明他的选择和坚守是正确的。其实,洪律师说来广州发展他早已做最坏的打算,哪怕三年不开张也不会被饿死,因为洪律师已经做好准备把汕头的房子和车子卖掉的打算, 2014年9月,到广州不足一年的洪树涌律师经过打拼,不但不用卖汕头的房子和车子,反而在广州一环境优美的小区购置了房产并在广州站稳了脚跟。2016年晋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为律所权益合伙人,现今已担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还星火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和负责人。2017年6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入驻广州第一高楼“广州东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办公面积超过7000㎡,在这里洪树涌律师也拥了自己的办公室,实现了对自己许下的诺言。2018年,来自潮汕地区的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的当事人找到洪树涌律师,希望他出庭为该案第一被告人辩护,洪树涌律师道:“我不接潮汕地区的案子啊。”当事人道:“这个案子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即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且您来广州已经超过三年,我们希望您能作为该案上诉人的辩护人并出庭辩护。”最后洪树涌律师接受了委托。

无罪判决何其难!

业界众所周知,“无罪判决难,难于上青天”。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称,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一(约为千分之0.8),这就意味着一旦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认定有罪的概率就高达99.9%以上。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的结果极少极少,很多律师执业多年甚至一辈子都没有拿到过一份无罪判决书,可想而知,要想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有多难了,甚至难于上青天!

2018年1月24日,洪树涌律师收到一份的无罪判决书。“所有的付出和努力总算没有白费,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洪树涌律师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洪律师办理的案子还有很多不予起诉和不予批捕的当事人,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不予起诉案件

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广信君达刑事一部部长、合伙人洪树涌律师接受当事人杨某某家属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洪树涌律师迅速安排会见、阅卷等工作,并针对案情与团队律师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同时还积极约见检察官,在约见检察官的过程中,洪树涌律师向检察官当面详细陈述了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约见检察官时,洪律师指出本案应该以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处理。经洪律师和团队及时跟进,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后,当事人及家属终于迎来了好消息。检察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了对本案杨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洪律师的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律师辩护工作取得了终极胜利。

同时,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也被释放,李某某涉嫌假冒商标罪被抓,洪律师和钟思思律师、谭伟雄实习律师组成律师团,经过团队律师专业、精准的辩护,检察院也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不予批捕案件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取得不予批捕或取保候审的结果实属不易,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办案单位越来越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洪某某涉嫌诈骗被西安市某区公安机分局跨省抓捕,洪树涌律师接受委托后,洪树涌律师甚至连夜远赴一千六百多公里的西安会见当事人,当面与办案警官和检察院沟通交流,经过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并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办案单位接受洪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2018年4月中旬,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来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找洪树涌律师,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洪树涌律师、钟思思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当事人向洪树涌律师、钟思思律师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并决定委托团队律师全程办理此案。

洪树涌律师和钟思思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认真细致分析本案案情,并召集团队律师多次对该案进行讨论、研究,最终形成法律意见:刘某早把企业承包给他人,对他人的非法活动不知情,同时也没有参与相关非法活动,公安机关应该尽快释放刘某某,洪树涌律师、钟思思律师及团队成员一直在努力,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由于团队律师经常给办案警官电话,办案民警还打电话给家属说让我们不要老是打电话给他,我们团队每周对每个案子都会进行跟进,尽心尽职,这几天一直在跟检察院批捕部门沟通,最后争取到不予批捕,昨天刘某已经被释放出来了。

重大毒品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我们知道重大毒品案件辩护就更加困难了,为了更有效的辩护,洪律师采取了精细化辩护策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如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伙同王某某等向他人购买毒品贩卖牟利,吴某某参与贩卖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数量高达 15000克,MDMA数量6000克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认为本案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鉴定等整个毒品的保管链条都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没有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即使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也不能适用死刑。

G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和公诉人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查获的毒品保管链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涉案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的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理由如下:

一、对张某某查获的毒品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称重、取样程序违法。

首先,张某某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穗公海刑勘XX号):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见证人系梁某某、黎某甲,但没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也没有记录见证人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见证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毒品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毒品的提取、扣押、封装、称量、取样活动有见证人的,笔录材料中应当写明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和联系方式,并附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同时,现场勘验照片也没有反映查获毒品的具体位置、状态。其次、张某某的搜查笔录(粤*T***小轿车、张某某人身)(吴某某b2案卷19页、21页)、扣押清单(NO.1500112)(吴某某b2案卷25页),根据《毒品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两次搜查和扣押,两份搜查笔录中只记载了粟某某一个见证人,并且记录了没有其他在场人员,但扣押清单上却出现两个见证人的签名:粟某某以及张某甲。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该见证的真实性。而且根据《毒品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必须要附上见证人的详细资料的,本案没有见证人的任何资料。再次、张某某相关的毒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称量录像没有附卷,违反了《毒品案件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调取该部分证据进行核实。最后、现场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清单不一致,无法确认称量取样的物品是否和扣押的一致,送检检材的编号、名称以及外观特征描述无法一一对应。扣押的毒品没有编号也没有称量取样笔录,无法证明送检的毒品就是现场查获的毒品,即毒品的同一性存疑。

本案违反了《毒品案件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即“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在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毒品的编号、名称以及对毒品外观特征的描述应当与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

二、8888号《化验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无法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物证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不符合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的检验机关和检验人不具有法定的资质。公诉机关未附有检验机构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和鉴定人的《鉴定人资格证书》,无法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可以进行毒品检验的合法资质,更无法确认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因此,在无法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检验人员不具有检验毒品的资质。

检验人杨某某,其职称系主检法医师,毒品检验人应为工程师,不具备毒品检验人资质。检验人汪某某只是助理工程师,属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具有鉴定人资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不符合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理化检验报告》无检验人的执业证号,缺少必要的签名、盖章,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落款的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3)《理化检验报告》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

抓张某某时查获疑似毒品物的时候,未见有任何对应的称量、封装、送检笔录,未对疑似毒品进行标记,导致无法排除检材是否受到污染或者产生毒品与毒品之间的混同,甚至无法保证侦查机关所查获的物品与检材来源的同一性,从而致使作出的8888号《理化检验报告》因检材来源不明而无法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资料严重欠缺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就进行检验,没有《受理鉴定登记表》、交接清单、称量笔录等记录毒品流转过程的资料,无法确定扣押时的毒品与送检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导致无法确认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4)送检人身份不明,不能排除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送检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且应当系熟悉案件情况的人员。但是,该检验报告无证明送检人林某某、刘某某二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作为附件。《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件情况的人员送检”。

(5)8888号《理化检验报告》检验过程描述过于简单,无法对其检验过程进行质证分析,无法确定其检验过程是否准确科学,不能保证其结论正确。

首先,未对化学检验、红外光谱检验、GC/MS检验有任何表述。其次,GC/MS测试对试剂量、样品量均有要求,GC/MS测试是以样品的图谱是否与标准品的图谱一致为标准判断样品是否为可卡因,而检验报告中未见相关图谱,亦未见针对性的对比过程,只直接表述质谱特征完全吻合,因而完全不具备质证条件。最后,在GC/MS测试中,内标物回收率是否在60%以上是能够得到可靠结果的标准,而检验报告中并未对此进行描述,不能确定该检验所得的结果符合标准。涉毒案件检材中氯胺酮的定性及定量分析方法GB/T 29637-2013。

(6)8888号《理化检验报告》毒品检验前后的质量没有变化,鉴定人存在有漏检嫌疑。

毒品检材在检验之前,须经过质量称量。取样化验、出具鉴定意见后,鉴定人须将剩余毒品退回办案机关,作上交处理。无论是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进行毒品定性,还是使用外标法或内标法进行毒品定量,均需要使用溶剂溶解、消耗一定数量的检材(具体消耗数量以鉴定人试验记录为准),即毒品定性、定量检验均属于“有损”检验。由此,毒品在检验前和检验后的质量不可能一致。若前后质量一致,则鉴定人有漏检嫌疑或存在没有进行实质检验的可能,8888号《理化检验报告》涉嫌造假。

(7)8888号《理化检验报告》毒品检验图谱没有附卷。

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45条,鉴定书的附件包括与鉴定有关的照片、图谱、图表或者复印件等说明材料。

图谱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从图谱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检测顺序、添加检材的时间,是验证鉴定人检验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要材料。

三、根据《办理毒品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含量鉴定,以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但本案查获的毒品,全部没有进行含量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但本案查获的毒品没有进行含量鉴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人的策略是通过做无罪辩护的策略来保命,也就是做相对无罪辩的问题。根据卷宗材料来看,法庭肯定会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根据毒品的数量、社会危害性,本案的第一被告吴某某就很有可能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吴某某一直没有承认参与贩卖毒品,是零口供的,如果作罪轻辩护,当事人也不会同意我们做有罪从轻辩,如果作绝对的无罪辩,这个案子多多少少是有一些旁证的,那么从事实和证据方面的理由都是不充分的,而且效果也不是太好。所以我们选择了做相对无罪辩。我们把公诉人的指控证据通过精细化的分解,把毒品的保管链条打碎,从而打断控方的整个证据链条,最后达到疑罪从轻的目的,所以这个案子就是要通过无罪辩的策略来保命。

一枝独秀固然好,花开满园才是春

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洪树涌律师是刑事一部部长,又是“广东泓法刑辩团队”的负责人,而在律所之外,洪树涌律师还积极跟同行精心打造两个律师平台--“星火律师团队”和“中律天下律师刑辩讲师团”。

现今的洪树涌律师不仅自己在刑辩领域取得不菲业绩并获得长足发展,更是竭尽全力培养青年律师的成长。作为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的洪树涌律师在办案之余带领讲师团成员在线上讲课,在星火论坛上跟大家分享自己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到各地律师协会和律所讲课,与律师同仁分享经验共同成长,有人问洪树涌律师:“你把这些成功的经验都分享给了同行,就不怕同行学会了超过你吗?”对此,洪树涌律师总是淡然而自信地说:“律师同行之间本应该就是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有竞争也是必然,而唯有竞争才有压力才能进步!我从来不怕竞争,相反我欢迎同行间的良性竞争,同时也正在努力促进全国律师间的合作与发展,实现双赢、共赢乃至多赢,一枝独秀固然好,花开满园才是春。”

现今的洪树涌律师除担任律所内职务、担任律师平台发起人、负责人外,他还曾担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现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司法局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法治童行志愿队公益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理事;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联合导师;华森服务队法律委员会主席;广东省行业协会联合会理事;广东省第一戒毒所课堂教学中心兼职教师等诸多社会职务。十年来,洪树涌律师一直专注刑事辩护,尤其在重大毒品案件辩护和疑难复杂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建立了自己的品牌,成为广东省第一批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库律师,而“广东泓法刑辩团队”在广州乃至整个华南地区亦拥有了相当的影响力。

走进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树涌等律师组建而成,团队核心成员大部分曾就职于公检法部门,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一般要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刑事案件,团队律师还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以保证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近年来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也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乃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被告人当庭释放,辩护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当事人给团队律师送来的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就是对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全体成员最好的褒奖和鼓励。

多年来,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为您维权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为失去自由、身陷囹圄的被告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

后记

采访将结束,当笔者问及洪树涌律师十年坚守专注刑事辩护,有何执业感受时。洪树涌律师道:“一个人可能走的很快,但一群人却可以走到更远更长久。我希望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以及全国所有致力于刑事辩护的律师同仁,都能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同时也希望中国的企业家、公司股东们多一些法律意识和风险常识,全力以赴干事业,心无旁骛谋发展。这就是我的执业感受,也是我的执业初心,或许也应该是每一个刑辩律师的期许,因为‘无讼’才是真正的法治理想国。”

是啊!在真正的法治理想国,无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心怀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所有法律人都做好了各自的角色,共同打造法治的光荣与梦想,法治中国梦的要靠我们每一个人的点滴努力来实现!

让我们祝愿,洪树涌律师以及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在未来的刑辩道路上凝心聚力、砥砺前行,团结一致、再创辉煌!我们也相信洪树涌律师和他的团队成员一定会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洪波激涌归何处,和安天下树春风。有如洪树涌一样的刑辩律师为你保驾护航,安心、放心、舒心、暖心!因为他们是刑辩的智者和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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