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危害性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30 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在带给社会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沉淀下厚厚的泥沙------少数唯利是图的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疯狂地进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使无数无辜的消费者大受其害,也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了难以预计的经济损失。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定义及其犯罪对象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对象为“伪劣商品”。因此,要弄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内涵,首先必须对“伪劣商品”予以科学的界定。因为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物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是何种伪劣商品,直接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它是研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

(二)“伪劣商品”的内涵

“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商品不完全等同于产品。产品是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产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只有当产品用于交换目的并且进入流通领域才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商品。如果生产某种产品只是为了满足生产者的自身需要,则不能称其为商品。其次,“伪劣商品”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制。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73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因此,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商品。也就拔除了房屋、桥梁,地下矿藏、野生植物和国防军工产品;而是指可以流通的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动产,以及军转品产品、可流通的高科技产品等等。

伪劣商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所谓广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厂名、厂址、质量认证标志;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其特征是: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可能是民事、经济、行政的。狭义的伪劣商品是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50、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

在认定狭义的伪劣商品时应划清以下界限:

1、伪劣商品与假冒商品的界限。

所谓假冒,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假借名牌或名家旗号的手法,生产、销售其产品,坑害用户或消费者的行为。因此,从广义上看,假冒产品的内容与名称不相符。也属于伪劣产品的一种。但从狭义的角度,伪劣商品主要是指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使用价值,与假冒产品又有区别。如假冒产地、厂名、厂址或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只属于假冒商品而不属于伪劣商品。而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产品进行销售,则此时它既是假冒商品又是伪劣商品。

2、伪劣商品与正品的界限。

正品是指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可分为优等品、一等口等等级。根据商品的分类,正品不属于伪劣产品。相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次品,有明显的外观疵病或影响使用价值的次品以及不符合技术标准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废品等,都属于伪劣产品。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构成特征

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有下列犯罪构成特征:

(一)犯罪主体特征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明知”不等于“确知”。只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情形,证实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为人不能否认即可。根据本类犯罪的性质和实际生活中的发案情况,本类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大都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如果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非出于故意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类犯罪。

(三)犯罪客体特征

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生产、销售假药罪、劣药罪的犯罪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财产权、人身权。在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所侵犯的复杂的犯罪客体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体,决定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类罪性质,其他犯罪客体处于次要地位。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属于经济犯罪,而非属于有关侵犯财产权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不同,刑法对行为人所构成的具体的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时,必须具体分析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并以此来确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观上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从而科学而又准确地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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