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女受审,醉驾不仅仅涉嫌交通肇事罪

作者:庄楚涛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时间:2020-01-19 来源:互联网

永城玛莎拉蒂女司机受审。(图片来源:河南省商丘市中院微信公众号)

昨日,引发全国关注的河南永城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撞宝马致二死四伤案,在商丘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富家女谭明明等三人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醉酒驾车而引发的犯罪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据统计,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八年,案件数量已跃居刑事案件的第一。在去年7月31日最高法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

农历新年鼠年即将到来,相信不少人已经按捺不住计划趁节日大吃大喝一番。人生不可不醉,但不可大醉,即便在万家团圆普天同庆之时,心中也要紧绷一根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否则,第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害人害己;第二,不要亲朋之间没串完门,人却“进去了”。

那么,什么是酒驾、醉驾?何时可能被罚款?何时可能被吊证?何时可能被“进去”?笔者为各位介绍一下《刑法》中有关交通领域的部分罪名和类似罪名的区分。

一、什么是酒驾、醉驾?酒后驾车担何责?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相比未饮酒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达2.5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肇事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的罪名则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即本罪的构成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实施了此种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构成本罪。

与此不同的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则是需要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醉驾情节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客观行为还包括故意或过失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外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但需要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害公共安全,则是针对社会不特定人作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具有危害多数人的可能性,是一种客观危害范围上的不确定。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量刑明显高于交通肇事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哪些不同?

1. 行为的不同:前罪的行为构成是实施了类似“放火、爆炸、决水”等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可能性的行为;后罪的行为构成则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两罪客观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构成的明显不同,是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2.主观上的不同:前罪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而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并致力于追求该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行为人意识到可能会发生某种犯罪结果,主观上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也就是不追求但也不阻止。后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主观上是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属于利用交通工具。

3.行为空间上的不同:前罪实施的客观行为的范围,不限制于道路交通领域,即在任一空间,只要实施了与前述构成要件危险性相当的行为,当然也包括在交通领域实施,即构成本罪。后罪客观行为的空间只包括在交通领域。由此可知,后罪的犯罪构成在特定情况下(如汽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在高速公路上高速逆行等),即脱离了设立交通肇事罪的法益范围,上升到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既遂处罚标准的不同:前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既有对犯罪未遂的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有对犯罪既遂的加重处罚(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后罪只有既遂(造成死亡或重伤等后果),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四、醉酒驾车,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以上几种区别,但不要以为二者就泾渭分明,不可能转换。醉酒驾车,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编后语

聚会小酌是生活中的美好场景,尤其是在传统热闹的新春佳节。新春里,我们可以率性高歌进酒,但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谨记: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作者:庄楚涛,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自网络)。


友情链接: 广州毒品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非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