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动的offer》第4期:追还是不追?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1-24 来源:互联网

原创 唐梦莹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令人心动的 offer 》是由腾讯视频推出的首档素人职场观察真人秀,记录的是国内知名法学院 8 名学生从校园步入职场的过程,在 4 位带教律师的指导下,他们要经历一个月的实习生活,完成课题考验。课题中的一些知识点不易理解,应广大朋友要求,我们今天来说说第 4 期的刑事辩护课题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追赶一个人,对方情急之中跳河里,然后淹死了,你需要负责任吗?律师会告诉你:看情况。如果你问度娘,可能会得到这样的答案:

这一届的网友,也是够“热心”了。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有各种各样的情形。下面,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过于自信致人死亡,什么是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什么是因果关系?什么是先行行为义务?

真实案例一:

追逐致死案 ——疏忽大意过失

杨康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名皆为化名)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3日下午,欧阳克、梅超风、陈玄风向杨过、拖雷索要钱财未果,欧阳克威胁杨过“回去拿钱来,不然有你好看”,杨过十分害怕,于是答应欧阳克晚上19时30分在龙港公园交钱。

杨过回家后将此事告诉杨康,当晚杨康邀东邪、西毒带领杨过、拖雷到公园内寻找欧阳克等三人。当行至公园北门拱桥处,杨过向杨康指认欧阳克,欧阳克见状逃跑,杨康即刻追赶,当追至湖面上的亭台处,欧阳克无路可逃跳入湖中。

杨康停止追赶,未采取制止和搭救,随后转身去抓梅超风。后欧阳克在游向湖对岸过程中溺水并大声呼救,同伴陈玄风见状后下水施救未成功,二人双双溺水身亡。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杨康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被害人欧阳克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纳入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键问题】

1.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什么是先行行为义务?

1.什么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过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应当预见。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有预见义务。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能力或者预见可能。即根据当时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是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

2. 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实际上没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或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无认识的。

3.因没有预见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本案中,杨康得知杨过被欧阳克等人进行恐吓索要财物,遂邀人与杨过一起到龙港公园,经杨过指认要钱人欧阳克时,杨康对欧阳克进行追逐,使其慌不择路跳入水中,陷入危险境地,杨康未予理睬,杨康作为成年人是具备预见能力的,杨康应当预见到欧阳克可能会往水里跳,也应当认知到,欧阳克可能不会游泳。但是,杨康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导致其没有预见欧阳克会跳水进而导致溺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杨康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温馨提示:此处针对法院作出判决的个案进行分析,请不要随意套用于其他案例。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唐梦莹律师获取专业意见。)

2.什么是先行行为义务?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表述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为了肯定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造成的法益危险状态应当是现实而紧迫的危险,即如果不实施一定作为,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发生。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自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可以是无责任行为。

本案中,杨康追逐欧阳克导致其跳水,由于杨康的行为导致欧阳克的生命权益进入危险状态,该危险状态是现实而紧迫的,如果无人救助,欧阳克很快就会溺亡,杨康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但是杨康没有履行救助的义务(若杨康不会救人,可以找其他人帮助,而不是直接走开),最终导致欧阳克溺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公民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追还是不追,有时是一个很艰难的抉择。当你想要去追一个人的时候,三思而后行。

真实案例二:

鞭炮惹祸 ——过于自信过失

猪八戒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名皆为化名)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4日13时许,猪八戒在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街心转盘处,见几个小孩在放爆竹(俗称“鞭炮”),其中一小孩将购买的“大西炮”(爆竹类中的白药炮类)放进一个废弃的粉红色铁质保温杯准备燃放,由于小孩害怕和当时有风,几次都没有将鞭炮点燃。

猪八戒叫周围的小孩躲远点,上前帮小孩点燃鞭炮,点燃的鞭炮将粉红色铁质保温杯炸裂,飞溅的铁皮致围观的一名男童红孩儿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另查明,经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检测,送检的“大西炮”超过最大允许用药量40余倍。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猪八戒在燃放鞭炮时,过失致红孩儿死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猪八戒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猪八戒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温馨提示:过年咱们不放鞭炮,咱们玩气球吧。)

【关键问题】1.什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是相对于死亡结果而言的被告人的一种心理态度。本案中,猪八戒明知“大西炮”放在破旧的铁质保温杯里,周围有儿童在围观,也叫围观儿童躲远点,说明其应当也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有如下特点:

(1) 行为人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其认识程度的明确性较低,是一种模糊的认识。但其对危害结果是 “ 已知 ” 的状态。

(2) 行为人确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指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自认为凭借自己的能力、客观条件等,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这种自信缺乏充分的根据,因而仍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没有实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因果关系。

刑法理论中,关于因果关系有众多学说,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一般指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事实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通俗说,有因才有果,A行为直接导致B结果,则A与B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就结果犯而言,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猪八戒点燃放置在破旧的铁质保温杯里的鞭炮而导致铁质保温杯破碎,继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虽然“大西炮”系非法生产且用药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重要因素,但这并不影响猪八戒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即:点燃保温杯里的鞭炮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故猪八戒点燃鞭炮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将这一因素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虑,判处被告人缓刑。

编后语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即使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要有必要的限度,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跟唐律师,学习刑法知识,以上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涉及的部分刑法名词分析,这个罪名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的,大家如有仍有疑问或者有感兴趣的法律话题,可以留言,或加唐律师微信15914307097(备注:粉丝,谢谢)。

过年了,请大家做好防火防盗防伤人工作,祝大家新年平安快乐!

作者:唐梦莹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秘书处成员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核心成员

(本文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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