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 | 广信君达律师洪树涌讲解“毒品案件鉴定”八大问题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9 来源:互联网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30日下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部一部(简称“刑事一部”)部长洪树涌律师,依据多年毒品案件辩护经验,应邀参加尚权所刑辩沙龙分享“如何破解毒品案件辩护的四大难点之毒品案件鉴定解密”,从八个方面解构毒品案件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机构没有法定资质

洪树涌律师指出,鉴定机构不仅应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还应具备实验室认可的资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相关资质可以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网进行查询。

二、鉴定人员的资质不合法

洪树涌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鉴定人员应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强调律师应仔细审查鉴定人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毒品鉴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

洪树涌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查获疑似毒品物的时候,未见任何对应的称量、封装、送检笔录,未对疑似毒品进行标记,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资料严重欠缺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就进行检验的情形。没有《受理鉴定登记表》、交接清单、称量笔录等记录毒品流转过程的资料,无法确定扣押时的毒品与送检的毒品具有同一性,导致无法确认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这也违反了《公安机关鉴定程序》第十八条之规定。

四、查获多包毒品鉴定时存在漏检的情况

洪树涌律师认为,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多份检材,应当逐一编号或者命名,且检材的编号、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

五、毒品检验标准没有使用国家标准

洪树涌律师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安机关使用的是公安部物证检验中心制定的行业标准,甚至是专家的实验室标准,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的国家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鉴定人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标准。

六、毒品检验前后没有质量变化的问题

洪树涌律师认为,鉴于对毒品定性、定量的检验均属于有损耗的检验活动,如果查获的毒品和入库的毒品质量一致,则有合理理由怀疑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七、毒品检验图谱没有附卷

洪树涌律师指出,图谱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从图谱中可以看出鉴定人的检测顺序、添加检材的时间,是验证鉴定人检验过程是否规范的重要材料。根据《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鉴定书的附件应包括图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案卷中往往找不到该图谱。

八、没有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

洪树涌律师提出,毒品含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实际毒品的数量,而毒品的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最重要的标准。如果不对毒品含量进一步鉴定,会导致相同数量但含量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罚,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

本次刑辩沙龙由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华律师主持,包括本所洪树涌律师在内的四名律师,针对“鉴定、特情、技侦、立功”等毒品案件辩护的四大难点,通过将具体案例和刑法理论相结合,深入解析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难点与热点。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广信君达及律师凭借健全的业务领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多年的案件经办经验多次应邀参加网上公益授课活动,广受好评。

供稿/校对 | 刘玉霞

排版 | 李诗欣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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