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可能犯罪?法律风险知多D

作者:洪树涌 陈俊先 时间:2020-04-10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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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律师 广东泓法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律师 广东泓法战队成员

随着5G时代的来临,网络直播成为当下新兴且热门的娱乐方式,同时直播平台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在线直播行业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巨大的收益。据《2018中国网红经济发展洞察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5月,中国网红粉丝总人数达到5.88亿人,2018年网红经济规模将突破2万亿元。网红粉丝中,53.9%的网民年龄在25岁以下。在2019年“双十一”,截至11日8时55分,淘宝直播引导成交额突破100亿元。“淘宝第一主播”薇娅和“口红一哥”李佳琦在双十一预售当天,直播单场销售总额超十三亿元,双十一当天两人直播间观看人次近8000万。叠加明星+主播的双重流量效应加大了电商直播的吸金力度,网红主播在直播间魔性的呐喊“所有人,买它!”,成为2019年电商营销的新标配。

网络直播的兴起,不仅给时下的网民带来新的娱乐方式,也给普通人提供了展示才艺和欣赏互动的平台,一些“草根”跻身“网红”行列。一部手机、一个话筒——直播的成本极低,回报却可以很高。而由于5G的普及,网络直播正影响着数以亿计的网民。有的人气主播在直播时甚至有超过5万人在线观看,而粉丝们给主播打赏虚拟物如鲜花、游轮、豪车等,只要主播开播,就有大量礼物向主播砸来,这些礼物可以直接转化为现金,成为主播和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正是这样的“红利”、低门槛、加上各大直播平台身处“网络竞争混杂的生态环境之中”,为了生存与发展,拓客手段不断翻新,花样百出,目的就是一个,尽其所能地获得粉丝量。因此各种民事、行政违法,甚至刑事风险也纷至沓来。

当下网络直播平台通常自己成立网络营销推广公司,或者平台内部成立用户推广部门进行推广的情况下,个别直播平台出于追求商业利益和“吸流量“为目的,法律意识淡薄且监管缺位下,将会导致以下严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一、 涉嫌诈骗罪

部分直播平台的推广公司或者推广部门的工作人员,招募男性工作人员,冒充女主播,或冒用知名主播的身份对外宣传,以交友等名义吸引潜在粉丝,引诱网民在被欺骗的情况之下进入直播平台,并在直播平台上对主播做出消费打赏行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平台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将存在巨大的涉诈骗犯罪嫌疑。平台的网络推广、运营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扩大网民流量,帮助主播引诱客户进入直播间的行为,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与直播平台一同面临其他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如快手网红萌发。

二、涉嫌虚假广告罪

《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新兴的网络直接平台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主播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这必须回归《广告法》的规定及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可见,主播“直播带货”行为实质上属于向观众介绍和推销产品的商业广告活动。且随着网络自媒体、直播、短视频等新兴传播媒体的兴起,直播平台也成了现代商业推广中的重要渠道。

三、涉嫌损毁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及商业贿赂

由于各直播平台之间的存在激烈竞争,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平台为了提高直播平台知名度不惜诋毁竞争对手,或捏造歪曲事实使竞争对手的声誉受损,这类行为可能会带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事风险。《刑法》明确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另外,某些直播平台促成当红主播入驻平台,也可能会向竞争对手的工作人员行贿来获取重要信息,争取当红主播的加盟。这种对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刑事风险,很可能触及对非国家工作行贿罪。

四、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随着网红经济日益蓬勃发展,个别网红模特通过以靓丽的造型在直播间吸引了无数粉丝。便自恃“网红效应”能量巨大,便在自己导购的产品中动起了歪主意。201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知名的网红刘某诗、赵某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2017粤0115刑初437号)便是个中典型案例。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诗、赵某毅经密谋后,自2014年9月起,从“罗穗婷”(另案处理)处购进祛痘美白万能膏,在明知祛痘美白万能膏含有氯霉素、且成分不符合标签标注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北环路某创意园内的 “BROCOCO”化妆品店内粘贴“杀鸡牌”商标,以每盒人民币138元的价格通过自己开设的淘宝店、徽信号以网上销售的方式往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等全国各地进行销售。经统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1513.5元,未销售的祛痘美白万能膏货值达人民币1511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诗、赵某毅无视国家法律,相互纠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编后语:网红很前沿 红线不可破

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产业,形式多变,更新换代速度极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管控可能会跟不上其发展步伐,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及其管理者应该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不能为了牟利而游走在法律的灰色空间甚至是突破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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