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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梁咏心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编辑
洪树涌 广东泓法战队负责人 梁咏心 广东泓法战队成员
近日,韩国一场性犯罪引发300万民众请愿声讨。在这场性犯罪中,受害者至少74名女性,其中16名为未成年人,最小年仅11岁。韩国男性仅2500万人,参与的人却有26万,也就是说,每100个韩国男性就有一个人参与这起犯罪。这不是一场几个人的作恶,而是一大群人的罪恶狂欢,这便是臭名昭著的“N号房”事件。
电影《熔炉》
聊天室里的犯罪
所谓N号房,是“博士”等运营者在软件Telegram上建立的8间网络虚拟聊天室的代称,运营者们在这些聊天室内胁迫诱骗来的女性拍摄“性剥削”照片及视频并向会员有偿提供观看。在这一个个黑暗的房间里,女孩们的身体被刻上“奴隶”的字样,每天承受着各种凌虐和施暴,场面可谓触目惊心。除此之外,房间对观看的会员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上传非法淫秽的内容或者参与淫秽聊天就会被踢出房间,而如果亲自拍摄了非法淫秽作品,则会被邀请进高级房间。也就是说,这26万人里,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旁观者,每一个人都参与了犯罪。
N号房的聊天截图(图源韩国媒体)
没有律师愿为其辩护
3月23日,韩国媒体公开了运营者“博士”的身份和长相。“博士”原名赵主彬(音),25岁,某大学信息通信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优异,获得过奖学金,曾担任校报主编,还曾加入一个志愿者团体,为孤儿院提供志愿者服务。很难想象,这段优秀的履历背后,竟然有一个魔鬼的灵魂。这也是韩国首次引用《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公开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案例。
3月25日,赵主彬被移交检方审查起诉。同日,原本计划为其辩护的律师提出辞职。据悉,该律师及律所曾接到无数个抗议电话,公司官网也被攻击瘫痪。韩国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赵主彬的犯罪行为实在太残忍,估计没有一个律师愿为其辩护。
(图源韩国媒体)
被害人所遭受的凌辱让人痛心,运营者的牟利手段让人不齿,数十万人的麻木参与让人气愤。韩国律师用行动说明——任何人都有被辩护的权利,但律师也有拒绝为其辩护的权利。若该起案件发生在中国,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说法】
由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的受害主体限定在女性,也就是说,只有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方可构成本罪,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视为不同意,构成强奸罪。
236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奸淫的行为。
236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被害人因遭受强奸或奸淫而导致性器官严重损伤或产生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运营者对被害人的性侵行为是发生在聊天室的公共直播、录播平台的,前后有26万人观看了性侵视频,因此运营者这一行为不仅构成强奸罪,还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形,最低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律师说法】
与强奸罪不同,我国刑法并没有限定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性别,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无论对方是男是女,均构成该罪。
另外,我国刑法单独规定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只要对儿童(14周岁以下自然人)实施猥亵行为,无论性别男女,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行为人在聊天室直播猥亵受害女性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且与上文所述,猥亵行为是在有26万人观看的线上平台进行的,应认定具有公共场所强制猥亵的法定加重情形;且本案行为人猥亵了儿童(被害人最小11岁),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可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说法】
可以看到,针对行为人赵主彬等人为牟利而在N号房聊天室传播被害人淫秽视频的行为,我国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来论处;虽然拍摄的涉案淫秽视频数量尚未披露,但可以知道的是,相关会员人数已经达到26万人,远远超出立案标准(200个会员)的25倍之上,可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还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中,有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大量传播被害人淫秽视频,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判处2年有期徒刑。
(图源韩国媒体)
26万“看客”是否清白无辜?
暂且不论这些会员们本身就上传、拍摄过淫秽视频的行为,假设他们没有上述行为,单纯在聊天室内付费观看淫秽视频,是否就能置身事外呢?
罗翔老师在其视频中已经指出,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如果明知他人去实施性侵、猥亵甚至猥亵儿童并制作相应视频,仍为其提供金钱资助,即主观上是知道在帮助他人实施性犯罪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行为,则同样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更别提N号房的每一个看客都是需要不断传播淫秽视频、照片,甚至亲自拍摄身边不知情女性的不雅视频照片才能得以留存在聊天内。他们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所有人都是残害女性的刽子手。
据调查,每一位女性从出生到死亡,至少都会受到一次性侵或性骚扰。N号房事件绝非偶然,国内许多网站上存在着大量裙底偷拍、厕所偷拍、宾馆迷奸女性的视频,最近媒体曝光了“国内版N号房”芽苗论坛等未成年人色情网站,哪一个不是拥有数量巨大的会员。其中一家色情网站的会员更是达到800万人。在这些网站中,无数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被侵害、被“分享”。一位韩国女性发帖说出大家的心声“我们很害怕,因为不知道罪犯是谁,罪犯们逍遥自在,受害者的悲痛只能自己忍受”。26万、800万,这些数字意味着女孩子们不知道身边哪个人可能手持罪恶的相机,不知道自己到过的哪个地方可能被拍下不雅的视频,不知道自己何时成为了别人的猎物......从小到大,女孩们总是被教导如何保护自己,可为何不教育男孩们要尊重女性,不要去侵害女性呢?生而为人,请尊重每一个个体,没有人生来应该被当成玩物。当你选择沉默,就是给犯罪分子递刀;当你选择旁观,就是选择站在罪恶的那一边,不要让自己成为下一个没有律师愿意辩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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