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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悦敏 梁咏心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许悦敏 广东泓法战队核心成员 梁咏心 广东泓法战队核心成员
生活中,您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欠债会非常气愤,但很多人嫌弃走法律途径漫长还不一定能追到钱,经常会首选自己上门去追讨或是委托追数公司去追讨,这里要提醒您: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准绳之内进行,讨债也不例外。近期,笔者经办一宗债权人因上门追讨欠款不成,双方发生纠缠及肢体冲突,债权人一个不经意的转身甩手动作致使债务人摔倒受伤,结果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
最终该案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家楼下追讨欠款,因被告人徐某查看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不归还,导致被害人为拿回手机,双方发生多次纠缠及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徐某用手殴打被害人脸部,在被告人甩开被害人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并撞倒在台阶上,致使被害人受伤入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右侧锁骨、左侧第2、3肋和右侧第1至第6肋骨折,并造成双侧气胸,左肺萎陷80%,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辩护策略】
笔者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仔细向被告人了解案件经过,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并详细查阅整个案件所有案卷材料。笔者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定性是否恰当?二、本案量刑是否恰当?三、能否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笔者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与被告人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并协助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及达成书面谅解,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在案材料进行对比分析,也与泓法团队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和定性有异议。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用手殴打被害人脸部是与事实不符的,以目前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告人有殴打被害人脸部的情况,鉴定意见中并没有鉴定被害人的脸部造成相应的轻伤或轻微伤等伤情,故认为该指控是缺乏事实和证据依据的。
2.对故意伤害罪定性有异议,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发生纠缠时,被告人为避开被害人的纠缠甩开被害人,从而导致其摔倒着地时撞倒在台阶上受伤,被告人并无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为了尽力还原事实真相,笔者就本案关键性证据《伤情鉴定意见》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形成情况咨询专家意见,其后从医学专业角度向法庭分析被害人损伤情况相对广泛、多处而又相对集中,符合摔倒撞击楼梯台阶一次性形成的特点;而殴打过程中被害人会躲避,反而难以形成该类损伤,故此本案被害人的伤势更符合被告人为被害人的纠缠时甩开其摔倒在地上撞倒所致的情况,并非是被殴打或被撞击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定性故意伤害罪的属于定性错误。
二、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其情节:
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诚恳悔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
2. 属于过失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被害人自身行为对伤情结果引发有直接重大影响;
4.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其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点评】
本案原是一宗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却因在追讨过程中被告人因查看被害人手机,从而发生纠缠及肢体冲突,被告人为避开纠缠一个转身甩手动作导致被害人摔倒撞击台阶致使受伤。本案基本事实 清楚,证据亦确实充分,在此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拟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罪名定性改变难度是相当大。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究竟属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是意外事件?
而对于三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表现:一、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的伤害达到轻伤以上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二、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拟对被告人的行为从意外事件角度分析,争取无罪辩护,最终能实现成功辩护的可能较低,故此笔者通过与被告人及家属耐心沟通后,选择从罪轻方向辩护,也就是说从罪名定性从故意伤害改变为过失致人重伤的方向辩护。最终法院采信笔者对本案提出的罪名定性辩护意见以及量刑情节意见,被告人的罪名由故意伤害罪纠正为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也由公诉机关建议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降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维权提醒】
通过这一案例,以案释法,告诫大家,当遇到债务纠纷时,应冷静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切莫采取过激行为,应寻求合理、合法的渠道来解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讨债是件很麻烦的事,有些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时费力费钱,不如通过自己解决来得干脆。于是,非法拘禁、放火、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型讨债案件便频频发生。最终,债没讨回来,债权人自己却进了牢房。因此,讨债者千万不能因为自己“有理”,就可以任意所为。讨债有理,但手段须合法。
正当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盲目自救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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