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丽塔”情结?鲍某明的“罪与罚”

作者: 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0-04-14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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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丽塔》(1962年版本)剧照

“洛丽塔,我的生命之光,我的欲念之火,我的罪恶,我的灵魂。”

(Lolita,light of my life,fire of my loins. My sin, my soul.)

——继父亨伯特

相信不少读者对这句独白印象深刻,尤其在“上市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之后。

1955年,俄裔美籍作家弗拉基米尔·纳博科夫《洛丽塔》一书,在经过英美多个国家的禁止后出版发行。随后一度成为最畅销的书籍,并被拍成至少两个版本的电影。“洛丽塔情结”随即被揭示、传播开来,人们开始用“洛丽塔情结”来描述那些对少女有特殊偏好的中年男子——精神医师口中的“恋童癖”。

综观国内外,“恋童癖”新闻偶有爆出,这类男人是不是精神疾病,应是心理学家和司法鉴定专家的职责,今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管鲍某明可能涉嫌的罪与罚。

鲍某明,可谓高知、精英

【案情简介】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

近日,当事少女李星星(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时刚刚年满14岁。

鲍某明,出身名校,是大型跨国公司法务高管和独立董事,具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师资格,在大众眼中属于光鲜亮丽的成功人士。2013年,鲍某明在其个人博客“律动空间”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

对于性侵指控,其矢口否认,坚称少女纯属捏造、恩将仇报、别有用心,并声明“会证明我的清白,也会追究她的诬告、陷害、诽谤的责任”。但对于是否和女孩发生过性关系,他表示涉及隐私不便透露。

在双方各执一词,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尽快查清事实——4月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对该案进行全面调查。

虽然真相未明,根据李星星、李母的讲述、目前新闻报道披露的信息,如果查清鲍某明与少女李星星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他至少成立强奸罪;如果查清鲍某明曾逼迫李星星观看恋童视频,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即便以上两罪不成立,如果查清鲍某明将李星星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则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一、鲍某明的确不是“养父”

据报道,李星星的母亲于2015年将其送给鲍某明抚养,称女儿从小不顺,交给优秀的鲍某明抚养是出于“迷信”,希望“养父”能给女儿“冲冲灾气”。鲍某明优秀的履历,让她觉得女儿能被教育得很好。

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李星星母亲的送养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送养女儿是为了“冲冲灾气”,而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另一方面,鲍某明也完全不符合收养条件。

鲍毓明生于1972年,比李星星大29岁,不符合《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因此,李星星母亲与鲍某明之间的送女协议,只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因此,做律师的鲍某明矢口否认他和星星是“养父女关系”,是成立的。

二、涉嫌强奸罪

少女李星星称,鲍某明第一次性侵她,是在她刚满14周岁时。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李星星的举报属实,鲍某明选择在李星星刚满14周岁时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非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依照上述条规定,如果鲍某明承认他们之间是养父女关系的话,他与李星星发生关系,就可以被认定为强奸。

即便不成立养父女关系,即使是民间的收养关系,如果李星星几年来一直在鲍某明的控制之下、李星星一直视其为依靠的长辈,双方亦可形成有“有共同家庭生活”的信任关系。

也即,如果查实鲍某明与李星星发生了性关系,他极可能构成强奸罪。

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

新闻报道中还披露鲍某某有恋童癖嫌疑。少女李星星指家中的电视及鲍某明的电脑里有很多恋童视频,鲍某明曾逼迫其观看,鲍称“别人家的家长都这么做,只是没有告诉你而已”。

如果该情节属实,那么,鲍某明则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涉嫌非法拘禁罪

李星星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鲍某明帮她申请了一个微信号,联系人里只有鲍某明一人。如果此点指控成立,鲍某明则涉嫌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洛丽塔》(1997年版本)剧照,中译《 一树梨花压海棠》

该案仍在调查阶段,以上分析仅建立在目前新闻报道披露的信息之上。盼望警方尽快调查,最大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违法必究,无罪即放,公平公正地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最后,不管《洛丽塔》中的继父亨伯特多么痴情,鲍某明对李星星如何地“要星星不给月亮”,他们心中的“洛丽塔”情结都不值得宣扬、炫耀,愿此类新闻少些再少些,所有儿童、未成年们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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