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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谈 毒辩F6
编者按
毒辩之路,从来都不是罪轻判决的鲜花铺满之路,更多的是辩护后的冷酷与不被理解之路。但即使如此,毒辩F6也一直在努力做一件事情——对待每个案件,选择站在理性一边,正义一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有错之人,他们的基本权利也是值得维护的。毒辩F6愿用心中的正义来肩负这份重担,坚信用法律维护人权就是律师的“正道”。
时值6·26国际禁毒日,追问理性、审视良知、担当责任。
听F6分享快意毒辩,与所有爱毒辩的法律人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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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F6:我们为何专注于毒品犯罪辩护?
广东
洪树涌律师
目前我所接触较多的都是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一类案件,这对我来说是最有挑战性的。如果能够为当事人保命,就已经是最大的成功了。当然,如果是证据不足或是无罪的,我也会坚持按照无罪去辩护。因为这就像医生看病,得了癌症的患者经过医生对症下药的治疗后,病情好转或者说被救活了,这其实是很大的一个成就感。
湖北
何显刚律师
作为一名公益戒毒志愿者,我深深感到毒品案件离群众生活很近很近。特别是一些年轻人被动接触到毒品后成瘾,以至于到“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这是让人非常痛心的。
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项犯罪,但在办案中,我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对法律和权利是无知的,权利有时也得不到保护。希望通过我的尽心辩护,让公诉和审判机关认可,让当事人和家属信任。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树立对社会的信心。“我们的辩护,是让所犯罪行该判重刑的人心服明白,为罪过不至于判重刑的人伸张正义。”
云南
王伟刚律师
我所执业的地方——云南,一直以来是金三角毒品渗透进入境内的通道,特别是缅北毒品对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而且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居全国之首。基于以上特点,我认为毒品犯罪辩护大有可为,也希望自己能够将毒品犯罪辩护做得越来越精细,并把一些办案策略和辩护思路等传授和影响一批年轻的律师们。“用善良之心,行律师之道;用专业之心,守律师之誉;用正义之心,卫律师之责。”
福建
许兴文律师
2007年,我从厦大法学院毕业后便进入到律师行业。执业初期,我也曾和许多年轻律师一样,办理了大量各式各样的案件。但是在内心深处一直觉得为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进行辩护特别崇高,这也就坚定了我后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决心。得益于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建设,我很早就开始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近年来,毒品犯罪在福建地区案件数量增多,特别是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等高发性的犯罪。我所在的团队在承办了多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也逐渐在毒品犯罪领域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诸多案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也进一步增强了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信心。
四川
姚志刚律师
我国大部分毒品犯罪的人员都是吸毒者,这个群体所得到的关怀和关心都是很不够的,当然也没有多少人能够理解他们。其实,他们大多是内心的空虚和寂寞而导致走上了吸毒、乃至贩毒的这条道路。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既同情于每位当事人的遭遇,也对他们肩负着责任感。希望通过我足够的耐心、细心,倾听每位当事人的故事,尽心尽力辩护,为其回归社会、回归健康身心重拾信心。虽然他们是很多人口中的"坏人",但他们仍然有权利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北京
张雨律师
毒品案件从案件本身的特点,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到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收集,都有着不同于其他种类案件的明显特点,可以说是已经自成体系,非常有研究价值;
而且,毒品案件的刑罚极重,更是当下适用死刑最多的案件。在我国“保留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下,为毒品案件辩护,尽最大努力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对刑辩律师来说是责任也是极大的荣耀。
2
毒辩F6:我亲办的最难忘的案例
许兴文律师
去年我承办了一个执业医师贩卖毒品的案件。当事人是某小诊所的执业医师,向一“患者”出售了150包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总计1500ml。而复方磷酸可待因属于二级精神药品。依据相关规定,出于治疗目的,执业医师一般可开5-7天的量,一次性贩卖数量不应超过350ml。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其所开具的二级精神药品数量明显超过合理治疗数量,故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刑事拘留。
接受案件的委托后,我先查了福建省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寻求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这个相对更轻的罪名辩护的可能性,后来发现多家法院认同适用该罪名。于是,我转变辩护方向,从贩卖毒品合理数量扣除及该案可能具有特情引诱情节等方向做辩护。我们认为,在对毒品数量认定时应将开具的合理治病药量从总数中予以扣除,该案中的购买者在一次购买后,又在短时间内进行了二次购买。且不久后,该当事人便收到了传唤通知,故本案可能存在特情引诱及数量引诱。按此辩护思路进行研究后,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获得准予。而后该案侦查终结,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洪树涌律师
我曾办理过一起外籍人士走私毒品案,当事人是坦桑尼亚的90后女生。经过会见了解到,她的丈夫车祸瘫痪,家中还有四个孩子需要养活,万般无奈之下,她被迫走上走私毒品之路。经过我们的努力,该案最后被判无期徒刑。
但这个案子让我深思,当一个家庭遭遇不测后,到底该如何去面对。真的非要通过一些违法行为牟取暴利吗?一些正当途径、合法生意真的不能去维护他们的基本家庭生活吗?就像这位坦桑尼亚的90后女生,通过这样一种走私毒品的非法行为不仅毁了自己的一生,也导致整个家庭雪上加霜。四个孩子还很小,丈夫也躺在病床上。所以,无论是个人不幸,还是家庭困境,都要勇敢面对,并不是作为走向犯罪的借口和理由。
何显刚律师
除了襄阳李某贩卖7公斤冰毒案成功保命外,就是鲁某贩卖毒品案让我最为难忘。不是案件特殊,而是引发我对审判思维的思考。
一毒枭与女友在某地接到大货车托运过来的21公斤冰毒,取货后在我的当事人出租屋吃了碗面和麻果。被挡获后,我的当事人作为第三被告人被控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家属找到我希望我能够为其辩护。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经过二次一审、二审,我的当事人已经被羁押数年之久。
我认为该案有很多疑点:为何在第二次一审时才做声纹鉴定?漏洞百出的鉴定意见为何会被坚持采用?毒品案件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无法律规制?期间,我花费了大量时间仔细钻研卷宗,并针对诸多程序瑕疵、控制下交付等方面提出了重要的辩护策略。目前该案二审开庭后半年,至今未判。 除了二审法官的慎重之外,法官对辩护意见的采纳也值得我们律师同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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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F6:毒品案件被判死刑真的有威慑力吗?
洪树涌律师
我一直比较反对毒品案件适用“死刑”。毒品案件有它的特殊性,而且很多毒品案件常常推定主观明知,这样一来就会有一些“错杀”的情况。 每个人生命只有一次,即使是微小几率的“错判”“误判”,其所导致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对于一些毒贩来说,死刑并不具有特别的威慑力功能,它只是短时间的一个痛苦。但 终身监禁,就可以通过一些“劳动改造”为社会做些点滴贡献, 也可以为家庭带去希望。 我之前办理过一个案子, 通过辩护后,法院并没有判处我的当事人死刑立即执行。他老婆和孩子十分感激,每年也都会去看他,他本人也非常积极的改造,争取减刑。所以,不一定说死刑就能有打击犯罪、减少犯罪的震慑效果。
姚志刚律师
我国每年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人数一直是个秘密,无论是官方报道还是相关数据都没有准确数字。但 毒品犯罪每年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应该是排在所有罪名前列的,但其威慑力并不明显。 主要是以下原因:
一是毒品犯罪的人群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不知道毒品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是部分人存在侥幸的心理,想的是赚钱后就收手,哪知越陷越深。 三是被利用、被诱骗、被胁迫后走上了不归路。
我 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是有限的支持。我觉得死刑主要应针对毒枭,特别是毒品犯罪背后的策划者、指使者,还有教唆者、利诱者、胁迫者。其次是一些毒品再犯者和武装走私、贩卖、运输者。但对于一些误入岐途者、为了生存被利用者、被利诱者、被胁迫者等等,在量刑时考虑一个适当的度,多以刑罚加道德教育。而且强化 毒品犯罪认识,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民禁毒意识,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
张雨律师
死刑仍然具有威慑力,这点无庸置疑。而且不但有,它至今也是威慑力最大的刑罚。在每年“6·26”这段时间,很多经最高法核准死刑的毒犯都会被集中执行死刑。
但不可否认,目前死刑的威慑力已经大不如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毒品带来高额暴利。在笔者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块海洛因从云南边境购入,运输到河南后价格就已经翻了一倍,而冰毒从广东运到华北、东北后价格则可以翻上四五倍。同时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遵循着市场供求规律,打击越严,市面上货就越少,价格也就会随之升得越高,这也就刺激着更多的毒贩铤而走险。
其次,受当前侦查条件所限,查得再严也总会有漏网之鱼,而只要一次漏网,就可能一夜暴富,这使毒贩难免心存侥幸,以为死刑不会降临到自己头上。
还有一点也客观上影响着死刑的威慑力,那就是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问题。按当前标准,大多数的地方以海洛因2公斤为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只有像广东、云南一些毒品犯罪相对泛滥的地方标准掌握的更高一些,但当下的毒品犯罪动辄以公斤计,轻轻松松就会超过2公斤的死刑线。而一旦超过了这个标准,贩两公斤也是死刑,贩二百公斤也是死刑,毒贩们反而也就不怕了,接着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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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F6:毒品案件中的无罪辩护与打击毒品犯罪之间的思考
姚志刚律师
目前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非常严厉,主要体现 对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甚至可以说,用“严酷”来形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十点:
一是不管数量多少,一律入刑; 二是不管纯度多少,一律计入毒品犯罪数量; 三是主观“明知”可以推定; 四是没有实物,凭“口供”就可定罪; 五是可以合法使用“技侦手段”; 六是可以合法进行“引诱”; 七是原则上不区分既遂、未遂; 八是特设“毒品再犯”从重的规定; 九是配置死刑数量标准低; 十是将禁毒视为“人民战争”。
不难看出,从刑法规定到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从立法到刑事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对“重刑治毒”的立场是一致的。但是禁毒效果一般,也可以说还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张雨律师
打击犯罪与无罪辩护不是矛盾的关系,而应是天平的两端,是一鸟两翼、一车两轮的关系。一方面打击犯罪是无罪辩护的前提,没有打击犯罪也就不存在无罪辩护了。另一方面,无罪辩护则是正确打击犯罪的保证,确保不枉不纵,不挺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如前所述,毒品犯罪量刑非常之重,甚至动辄死刑,一旦错判,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无罪辩护不是在阻挠、破坏打击犯罪,而恰恰是帮助打击犯罪在正确、公正的轨道上运行。
许兴文律师
打击毒品犯罪主要是因为毒品的危害很大,毒品不仅是摧毁人的肉体,也摧毁人的意志,更甚于会危害社会的安定。但是关于毒品案件中的辩护,既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作为辩护人律师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程序、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辩护。若一个毒犯罪案件中的事实与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辩护人选择无罪辩护,其与打击毒品犯罪之间并无冲突。
洪树涌律师
毒品案件中无罪辩护与打击毒品犯罪之间并不矛盾,我们律师就 是要让“该坐牢的人坐得明明白白,不该坐牢的人早点出来”; 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我们律师也要“让该死的死得明明白白,不该死的人罚当其罪”。所以, 如果确实没有证据证明他犯罪或者证据不充分的、证据不足的,那我们作为律师就是应要有担当、有使命感,勇敢地做无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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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F6:近年毒品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女性涉案人数激增的思考
王伟刚律师
近年来,女性毒品犯罪有独立化趋势。 特别在一些边境村落,诸多男性都因频繁参与毒品犯罪被处罚,长期下来变成“寡妇村”。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女性出于“养家糊口”会铤而走险开始参与到毒品犯罪中。特别是 “两怀妇女”,目前此类人群是涉毒案件中女性毒品犯罪的主要群体。 随着对毒品犯罪形式和对国家法律的了解,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怀孕妇女或者是哺乳期妇女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时有出现。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行为是被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两怀妇女”,可以对其取保候审。)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在毒品犯罪高发的四川大凉山地区,就采取了对“两怀妇女”留置监管的措施,有效地遏制利用“两怀妇女”参与的毒品犯罪。
关于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案件,我从所办理的案件中总结了以下经验,以应对和预防青少年参与毒品犯罪。
一是加强家庭教育,强化监护责任。在 缺乏关爱和教育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很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引诱。目前边境地区,常以高工资、高待遇引诱未成年人携带毒品走私。
二是学校加强禁毒教育和法治宣传。 许多未成年人还没有学到应有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做人准则,就草率地步入社会,这样很容易因思想意识薄弱、法律知识薄弱被带坏。加强九年义务教育不是一句空话,只有学校、社会、家长形成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社会环境的管理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控制未成年人进网吧虽然早已经三令五申,其实一直存在漏洞。互联网的色情、暴力、引诱一直存在。 就拿运输毒品来说,幕后人员在QQ、贴吧等一直会虚假发布高额利润、高报酬、高待遇的信息,很多孩子看了以后就轻易上钩。所以,让未成年人远离污浊的网络环境,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洪树涌律师
未成年人和女性涉案,确实在近年毒品犯罪案件中呈现增长趋势。所以,我这几年也是积极参与到一些禁毒宣传工作中来,比如说到戒毒所、中小学校等等。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担负起禁毒教育的重任,做理性的思考者、良知的代言人、责任的实践者和法律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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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F6: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经验与思考
张雨律师
制造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源头。陆丰扫毒风暴之后,制毒犯罪并未因此灭绝,而是化整为零,扩散到了全国各地。 与贩卖、运输毒品等不同的,制毒犯罪几乎发案就是大案,查获几十公斤毒品毫不稀奇,动辄成吨的制毒大案也时有发生。 2015年,仅在北京郊区怀柔的一处工厂里就发生过制造冰毒28.6公斤的大案,2016年,河南南阳也破获过一起制造毒品甲卡西酮1.4吨的大案。
说起制毒案件频发的原因,首先是制毒原料来源问题,化工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随着化学工业的遍地开花,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有心无力也成了现实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大量的易制毒化学品脱离监管流入了黑市,并最终成为了制毒原料。
随着化工科技飞速发展的副作用,第三代毒品在全球悄然兴起,中国也未能幸免。我近年已经办理过三起这类案件。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听到最多的就是芬太尼,为此中美两国元首曾两次会晤商讨联合打击芬太尼犯罪的问题,中国更是在去年将整类芬太尼物质列管。而除了芬太尼之外,中国还列管了约200种普通人连名字都没有听过的第三代毒品,这种不排除将来会成为毒品市场上的主流,这对禁毒工作,对毒品案件的审理,包括对律师辩护来说都会一个重大挑战。
许兴文律师
在办理一些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时,作为律师首先要了解新型毒品的定性问题,其次要了解定量问题,再者与案件的情节相联系的辩护思路。
目前新型毒品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型毒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未对新型毒品进行严格的定义;二是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新型毒品犯罪设定具体的追诉标准;三是新型毒品案件的量刑问题,各地法院对新型毒品案件的量刑并不完全统一。
在这些问题下,一方面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考量下,明确新型毒品的范围,并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掌握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解决新型毒品犯罪中的定罪难题。另一方面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视野下,完善新型毒品犯罪的罪刑阶梯,从而解决新型毒品常见的量刑失衡问题。
毒品犯罪常见罪名
毒辩F6核心团队由姚志刚律师、张雨律师、洪树涌律师、何显刚律师、王伟刚律师、许兴文律师,共六位来自各地知名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毒辩律师共同组建。
为了更好地开展毒品案件辩护的交流,毒辩F6将以专业文章、案例分享、课程交流等方式,深耕毒品案件辩护,剖析毒品案件辩护技巧,努力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权益。
六位律师源自星火律师平台(该平台自2017年6月发起至今,核心团队成员238位,已遍及27个省份,130个地级城市)。平台旨在解决“律师异地办案难、合作难”的行业痛点,致力于打造优质案件的互助协作、共享平台;执业干货的开放分享平台;疑难案件的论证、解决平台以及商业、社会资源的整合对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