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死刑复核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枪下留人”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28 来源:互联网

泓法秘书处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创始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近日,由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洪树涌律师带领团队办理的苏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苏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苏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曾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于2018年11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两级审判均为死立执的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某和家属一度陷入沉沦和绝望,辩护人洪树涌律师不抛弃、不放弃,坚持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采纳了洪树涌律师提出的苏某某在本案中为从犯地位的意见,认定苏某某受指使参与犯罪,罪责相对较小,对其进行改判,“枪下留人”让苏某某重燃生的希望,该案复核程序经历了一年零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14 年 2 月至 6 月间,刘某某多次通过广东省广州市的苏某某经张某某、江某某 ( 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 向被陈某某或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等,张某某、江某某将购得的毒品交由苏某某通过长途客车运输至湖南省岳阳市交给刘某某以及同案鲁某某 ( 已判刑 ) ,后刘某某分别伙同鲁某某及同案被告人刘某某 ( 已判刑 ) 予以贩卖。苏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19922.65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379.32 克、氯胺酮 3000 ;刘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 21922.65 克、海洛因 164.62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379.32 克、氯胺酮 3000 克;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 1792.65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189.66 克、氯胺酮 3000 克。

律师辩护意见

洪树涌律师约见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并提出不核准死刑辩护意见:

一、苏某某不应适用死刑,除现场查获的一起毒品犯罪外,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均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1.侦查机关在毒品搜查、扣押、称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导致查获毒品与样品同一性等存疑;2.三份公安机关做的《鉴定化验报告》,在样本抽取数量、重量和含量检验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3.侦查机关组织证人对上诉人苏某某的辨认程序不合法,无法保证辨认的客观性和真实性;4.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瑕疵,与供述的内容无法对应,导致部分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存疑;5.案件中部分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法与本案证据印证。

二、苏某某是受到他人指使而参与行动的,其在该起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系从犯,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

三、苏某某积极悔罪,认罪态度良好。

最高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合议庭经过依法审理,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关于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意见,认定苏某某受指使参与犯罪,其罪责相对较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20 年 6 月 10 日收到最高院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核判决如下:

洪树涌律师在最高法门前留影。

2020年,包含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在内的全体广信君达律师将一如既往地秉持“效率、信任、责任”的核心价值观念,为推动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努力!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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