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刑辩战队:“私家侦探”可否演绎现实版“窃听风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8-01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创始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飓风2020”专项行动战果发布会上展示的一大批窃听、窃照设备,让人大开眼界(bu han er li)——有的藏在矿泉水瓶上,有的卧于打火机中,更有甚者,隐藏在红彤彤的人民币里!

那么问题来了——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下,在公安机关的高压打击下,窃听、窃照设备到底缘何屡禁不止?偷拍他人,是否涉嫌犯罪?

需求是最大的生产力——怀疑丈夫在外有子,想查个水落石出,偷拍一下;怀疑丈夫假借出差带着情人出去游玩,偷录一下;刺探一下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跟踪一下......

当然,这些情感焦灼的已婚女士、深居简出的企业大拿很少“亲自出马”,他们信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找“私家侦探”。于是, “私家侦探”、售卖窃听窃照设备,已经成为市场需求之一。

以案说法

“私家侦探”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江苏无锡赖某成立了一家市场调查工作室,并招聘王某协助其开展“侦探工作”。这家工作室实质上是一家“私人侦探会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已婚女士,帮助正在经受情感纠纷的她们偷拍老公,将非法拍摄的照片信息以及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等提供给客户,从中获利。

警方在网上发现赖某的有关线索并展开侦查,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赖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指控赖某、王某共谋,非法获取被害人位置信息,对被害人进行非法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5.09万元,其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赖某是基于被害人妻子的委托而开展的“调查”,获取的信息在夫妻双方之间不算秘密,但是这种因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让渡。夫妻一方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给对方,这个让渡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延伸到第三人。所以,赖某、王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见,法律不允许在现实生活中上演“窃听风云”,否则,你离触犯刑法只有0.0001毫米的距离,可能触犯的罪名还不少。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谓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窃听、窃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用来进行秘密监听、录音、拍摄的专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窃听、窃照。如果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公开录音、拍摄影像,其持有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为不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 "非法使用"。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这里的严重后果是指与行为人窃听、窃照有关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小巧、轻便、像素高、待机时间长,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如果没有专业的反窃听设备,很难发现和识别,常常使人“防不胜防”。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属于国家专控物品,严禁私自生产、交易和使用,即使是公安机关为了秘密侦查而使用此类设备也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规范的使用程序。

“私家侦探”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对他人的个人行为进行偷拍、偷录,或者秘密地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安装进他人住宅、办公室等,向客户提供有明显针对性的信息。个人信息种类丰富多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未经授权都不得侵犯。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非法拍摄,即使是“私家侦探”、即使是“受人之托”,也不意味着合法。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私权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此同时,“私家侦探”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权力——侦查权,例如有的“私家侦探”进入公民住宅内,使用只有拥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使用的技侦器材进行拍照、录像等,严重侵犯了侦查权的权威性和专属性。

涉及国家安全时,没人惯着你

你以为这就完了么?还有一大波“高能罪名”等着你:

如果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或者战时状态下的敌人,而将偷拍、偷录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向其提供,可能构成间谍罪。

如果将偷拍、偷录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可能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般主体偷拍、偷录国家秘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国家工作人员偷拍、偷录国家秘密,可能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总之,“窃听”虽然很刺激,但不要“玩得就是心跳”!

(本文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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