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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 她那时候还太年轻,不知道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断头王后》
最近漫展频频出事,先是广州漫展上一名身穿 JK 制服的女孩故意撩起衣服引诱拍照,后有上海漫展另一位 JK 制服娘被恶意偷拍裙底并招致大众误解和谩骂,对此不少吃瓜路人自动分成两派,为到底是 coser 裸露身体博眼球还是摄影师极限视角偷拍更恶劣而争吵不休,也有不少人直呼“贵圈真乱”,担心这种打着色情擦边球的 cosplay 活动会给社会带来不良风气,就连半月谈也呼吁“亚文化玩梗要守住底线”。笔者之前分析过 N 号房事件,在搜集资料的时候发现,在亚文化圈活跃着不少“福利姬”,与 N 号房中被迫拍摄不雅照的女性不同,这些“福利姬”是主动售卖自己的“私房照”以此牟利的。
漫展成为许多cosplay爱好者的舞台
福利姬是什么?
“福利姬”是二次元词汇,最早起源于日本,特指穿上动漫服装、JK制服拍摄大尺度性感照片或视频并加以售卖的年轻女孩。她们多数依托网络平台成套发布照片或视频,用户只能看到看到其中一张具有吸引力的照片,如果要浏览全部作品就必须向女孩或平台付费,相当于把自己明码标价放在网上售卖。据调查,很多从事这种活动的女孩都还在读书,其中未成年的更是不在少数,她们可能是缺乏科学的引导和家庭的关心,加上自身不能正确认识这种行为的性质才误入歧途。随着亚文化圈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福利姬”从暗处走出,发展成线下的肉体交易,近几年甚至发展出专门运营的福利姬公司,广州漫展中JK女孩裸露身体就被爆出疑似是福利姬公司的一次炒作行为。
广州漫展上撩起衣服吸引拍照的JK女孩
福利姬行为可能触犯什么法律?
不少圈内人士认为,这种你情我愿、不涉及强迫诱骗或实质肉体关系的交易行为并无任何风险,包括很多从事“福利姬”行为的女孩也这样认为,殊不知,即使是自愿出售、无论是否获利均可能构成犯罪。2016年,由90后小伙熊某睿与沈某川出自创立的杭州尘埃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PR社的手机软件,用户可在软件的相应版块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其中“人像”模块上有女性账号发布大尺度自拍照片,该模块因此吸引了不少用户购买金币来付费浏览;在发现这种方式有利可图后,软件管理者熊某睿等动起了歪心思,为赚取更多金币,他们招揽了多名年轻、学历不高的女孩作为“福利姬”在软件上进行大尺度的表演并以此牟利。时至案发时,PR社上共有476部视频被认定为淫秽视频,以林某英、韩某昱、胡某等人为代表的软件用户分别上传淫秽视频25部到51部不等。
某软件上的福利姬
2019年,“Pr社”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公司负责人熊某睿、沈某川等因搭建平台传播淫秽视频供用户付费观看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用户林某英、韩某昱等6名软件用户则因上传自制淫秽视频而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PR社”案件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可见,并非只有软件平台才需要负刑事责任,上传视频或照片的用户本人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这些年轻的女孩子们除了要面临刑事处罚之外,更是一辈子都要背负着“福利姬”的黑名生活,为自己曾经的行为付出代价,着实让人痛心。但即使“PR社”案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让其他福利姬及其背后的公司看到了犯罪的代价,却仍然有年轻女孩不断投身这个圈子。初入行时她们可能抱着侥幸心理、安慰自己“只做一个月就收手”,但当她们发现只需要拿起手机随手一拍便可让账户收入成倍增长、自己虚荣的欲望轻而易举便可得到满足,她们就会逐渐沉沦、难以自拔,直至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上传、交换隐晦照片或视频,《刑法》中也还有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着她们。在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青少年群体面临的诱惑太多了,希望广大家长和教育者要及时关注孩子状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三观,不要让一个个年轻的灵魂因为误入歧途而背负一世的精神枷锁。
相关法条:
《刑法》第363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梁咏心: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本文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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