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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老幼妇孺皆知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做不到。笔者经办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一位年近70的唐某,因为一言不合,一木凳打死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到底是咋回事?
案件回顾:
被告人唐某(1952年出生),用公共厕所内的水龙头洗衣服,看管公厕的被害人雷某大声吼他,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唐某一气之下用木凳子击打被害人雷某的头部,致雷某受伤倒地,造成雷某对冲性脑损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4日后,被害人雷某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雷某符合钝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又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综合法定刑幅度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被告人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曾为自己辩解“只是很轻地打了被害人的下巴,被害人往后退,踩到木棍用手撑地摔倒的”。如果被告人所言属实,那么案件的裁判将会是另一种走向了:
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因用水问题发生口角,在争执后轻打被害人下巴,致被害人摔倒后与地面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的轻打行为导致被害人相应部位的损伤不严重,在被害人倒地后未进一步实施加害行为,行为有节制。此时,被告人实施的便属一般殴打行为,并非意图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但被告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下,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为何本案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呢?法院不可能仅凭当事人的口供来定罪,法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认定本案被告人唐某用木凳子打击被害人头部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暴力行为,唐某应预见自己的击打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却未预见该伤害会引起死亡结果,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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