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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贩毒是犯罪,那么如果贩卖的毒品是假货呢?贩卖假毒品构成诈骗罪还是依然构成贩毒罪呢?
近日,珠海市中院审结了一宗贩卖假毒品的二审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刘某、秦某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被告人秦某受马某之托,找到刘某买毒品。双方商定交易600克冰毒,谈妥后秦某和马某携带12万元毒资到珠海找到刘某,三人一起去陆丰向上家拿货。
拿到毒品后的马某回到家中发现毒品竟然是假货,秦、马二人便带着假货再赴珠海找刘某,将假的毒品交给刘某。之后刘某、秦某再次去陆丰取货,刘某将取到的毒品藏在其腹部裤带内。从陆丰返回珠海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刘、秦二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刘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648.31克。
奇葩的是,缴获的白色晶状体物质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此时秦、刘二人才明白他们又一次买了别人伪造的“假货”。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秦某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某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分别判处刘某、秦某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案件解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刘某与秦某对真假“毒品”是否知情。虽然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并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该“毒品”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毒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毒品”却以毒品的名义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假毒品且以毒品名义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刘某和秦某,不知是假毒品且当作毒品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二人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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