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推“代骂林有有”,当心被定“寻衅滋事”等罪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0-08-14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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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都市剧《三十而已》大火,剧中“林有有”因为插足顾佳、许幻山的婚姻而惹网友众怒。据《扬子晚报》报道,不少入戏太深的网友边看边拿起拖鞋,恨不得把林有有从电视剧里拖出来打。甚至有网店“敏锐”地嗅到商机,上架了“10元一小时骂林有有服务”,不仅配发一张剧中“顾佳扇林有有耳光的照片”,还配文“来吧,一起发泄吧”,并标明“没骂爽不要钱”。目前该服务链接虽下架,但此前的成交数量有两位数。

  从网友晒出的聊天截图可以看到,该网店提供的“陪骂服务”分“畅聊模式”和“重点剧情吐槽”等多种模式。

  除网店推出的“服务”外,还有不少网友冲到扮演者张月的微博下怒骂,逼得张月不得不关闭微博评论,只允许关注7天以上的粉丝评论。

对于“林有有”剧中人设,暂且不表。关于网店“服务”,以及部分网友的过激言论,不少人认为有可能构成“网络暴力”,除可能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权利外,还可能触犯以下刑律。

 

“林有有”这一角色引来极大争议。

一、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网友由谩骂“林有有”而波及到扮演者张月,严重损害张月的人格和名誉,被点击、浏览超过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就可能构成诽谤罪。

 

此句台词已成网络流行语。

二、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顾佳”与“许幻山”

三、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网店推出骂人服务,极可能被认定为“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如果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就可能被定罪入刑。

 

“顾佳”

综上,任何时候,自由都有边界,网络言论自由以及商家发现商机,都是应遵循这一原则。网民和网店切不可以为网络是虚拟的,就可以大放厥词、大赚其钱;就可以以道德之名,恣意践踏他人权利,甚至触碰法律红线。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刘玉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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