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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校园欺凌屡屡发生,已成为校园安全治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很多家长看来,孩子之间发生的摩擦,能严重到哪里去?事实上,校园欺凌行为可能会触及《刑法》。
案情简介
被害人小花(化名,初中生)因为朋友与沙某(被告人,高中生)有矛盾而与沙某产生交集。小花的朋友在广州白云区一街道附近被沙某殴打,当时小花叫其他人过来一起劝架,沙某误以为小花纠集多人要打群架,于是在心底里记恨小花。2019年6月20日凌晨,沙某联结李某(女)在白云区嘉禾街附近,将小花带至附近公厕并轮流进行殴打,同时将打人的过程拍成视频。之后,沙某、李某将小花带至均禾街某路附近的树林继续实施殴打。期间,强迫小花脱掉衣服并拍摄裸照。最后,小花被途经的治安员发现并救助。经鉴定,二人对小花的殴打造成小花轻微伤。
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忍能对面为盗贼,公然抱茅入竹去”,这是儿童玩闹的快乐,但校园欺凌远不是如此。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多发生在中学、小学等未成年人群体之间,是校园里青少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校园欺凌行为分很多种类,如公然侮辱受害人的人格;直接侵害受害者的身体;制造、传播有关受害者的谣言;讥讽受害者的体貌、家庭;敲诈、强索受害者的金钱或物品;网络欺凌等。校园欺凌行为损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给受害者造成难以抚平的精神上的创伤,社会危害性较大。
为任性“买单”
校园欺凌,看似只是简单的欺负同学的行为,实则可能已经触及刑法,涉嫌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校园欺凌行为可能触及以下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还校园一片纯净的天空
校园欺凌关系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乎祖国的未来,绝不是可以忽视的“小事”。除了要了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祝福每一个孩子们都可以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愿校园欺凌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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