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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引言
2020年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修改草案发布后,各大网友、学者、专家纷纷点赞,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很有必要,是司法实践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触目惊心的现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攀升
图:2019年大热电影《少年的你》角色——魏莱
近年来,全国多地接连发生多起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2017年12月1日,四川大竹一名约13岁的男孩袁某因怨恨母亲对其管教过严,持刀将其杀害;
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南县13岁学生罗某因向父母要钱遭拒,遂锤杀父母;
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对其管教过于严苛,在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遂持刀将亲生母亲杀死;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邻居10岁女孩小淇骗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淇拒绝,遂将小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
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并逐步趋于平稳,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其中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仅一年时间就从2018年的4095人增长到2019年的5545人。
二、无计可施的刑罚——不满14周岁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在我国,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14到16岁的未成人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八类刑事犯罪,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数起社会影响极大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发生后,由于作案者均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无计可施,有的被一放了之,有的被收容教养。更有甚者,有些低龄未成年犯了法后公然表示“我未满十四岁,不用坐牢”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
如上述案例中的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由于还差两个月才满14岁,即便身高1米75,体重超过140斤,欲行强奸未果遂杀害女孩,依然不负刑事责任,只被顶格收容教养三年。
案件发生后,再次引爆全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公众纷纷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引起立法层面的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三、民法先行,刑法也应跟上——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已下调至8岁
我国自成立以来共制定了两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完全相同——14周岁刑责年龄40余年来从未调整过。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现在的孩子相较几十年前,无论是生理意义上还是社会意义上都普遍早熟。有研究显示,中国青少年生理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两到三年,个别未成年人对以年龄规避刑责有清醒认知。
正是基于此种现实,我国三年前即对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作出立法调整——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修订中,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由以前的10周岁以下,调整为8周岁以下。
民法范畴内,国家已经承认未成年人生理、认知的发展与提高,刑民理应同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随之作出调整,这是司法实践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
四、它山之石——国际上多地刑事责任年龄在10岁以下
德国法学家茨威格说过,“如果不借助比较法,就不可能指定妥善的法律”。在人类发展演变过程中,年龄作为判断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最重要的标准被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所公认,但是具体将多大的年龄作为责任年龄的起点,以及责任年龄区间的划分,则与各地的自然、人文、历史、经济、刑事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在下限规定上,各国(地区)差别很大,超过40个国家(地区)将分界线定在14岁。其中,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而美国有33个州没有最低要求。
联合国也曾建议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12岁,体现的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考量。国际上不同国家的规定,亦可作为本次修法的参照。
图:不同国家或地区刑法所规定的责任年龄的起点
五、审慎适用——刑责年龄下调但应限制严格
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从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透露的数据:整体上看,有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如果一刀切地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必会过度打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修正草案即使个别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其适用限制仍然非常严格:一是罪行限定,仅适用于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行为;二是结果限定,必须要有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和恶劣的情节;三是要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信修正案真正通过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审慎地实施。
图:网剧《隐秘的角落》“坏小孩”——朱朝阳
结 语
虽然法律是滞后的,但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可以看出,我国正在根据当下的新情况、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特点,进行更多的探索和调整。希望年龄不再成为施暴者的护身符,妥善地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惩戒、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机结合在一起,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信未成年人一定能够享受其应有权利,健康、茁壮成长。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信君达合伙人,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毒品案件辩护和疑难经济犯罪辩护)。
刘玉霞,广信君达专职律师,专注于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