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提供银行账号也构成犯罪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4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你是否不经意间也会收到过“奔跑吧老太太节目组”发来的中奖短信,收到过秦始皇想和你平分天下的短信,收到过罗志祥因多人运动没钱买机票向你借钱的短信,甚至会接到“猜猜我是谁”的电话,等等这些都是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日益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电信诈骗类犯罪是一直打击的对象,这就需要在相关的定罪量刑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准确的定罪量刑,体现出惩罚犯罪中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江某明知其提供给席某的银行卡因为诈骗资金流入被冻结,仍然继续收购银行卡套件提供给席某使用,以此获利。经查实,被告人江某收购汪某、潘某1等人的银行卡套件提供给席某实施诈骗,被害人黄某2等人均因办理网络贷款而被诈骗并向汪某、潘某1等人的银行账户转账,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61138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江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电信诈骗犯罪,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电信诈骗罪这个罪名,而仍属诈骗罪这个范畴,因近几年来通过短信、网络等计算机技术的诈骗手段越来越多,在行为手法与资金流动方面都呈现出于传统诈骗模式不同的情况,因此专门针对电信诈骗进行统一的要求与规范。

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答记者问时就已经将电信诈骗的特点与方式以及范围做了详细的概述,即电信诈骗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的方式。

在具体的诈骗手段上,除了前文所列的诈骗信息、诈骗电话以外,主要还有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

通过对这两点的概括可以看出,电信诈骗不仅具有非接触式诈骗的特点,还具有技术性的特点,即利用网络信息等计算机技术实施,这有区别于仅仅以单纯的利用手机或者网络已正常使用的方式进行的诈骗行为。比如通过伪基站或网络号码等改变号码归属地,境外基站,通过符号、代码设置程序性的内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等手段实施。

在“猜猜我是谁”模式的电信诈骗中,虽然看起来只是通过单纯的利用正常手机通讯功能进行诈骗,但是在整个诈骗环节中是具有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例如被害人手机号码的获取,很可能采用计算机实施类似“撞库”的手段进行获取,在资金转账的环节中对账户的管理,资金流向等,都符合电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通过电话沟通只是整个电信诈骗的一个环节。电信诈骗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的提供通讯工具,有的甚至提供“地下钱庄”服务。

在本案件中,江某明明知道为席某提供的银行卡已经因诈骗资金流入而冻结,仍然收购银行卡给席某使用,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刑法》规定在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就构成犯罪的帮助犯,不管是提供物质帮助还是心理帮助。

而且为实施电信诈骗的人提供银行卡、收款二维码的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江某在主观认识上具有明知席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收购银行卡来用于诈骗资金的转账。主观认识和实施的客观行为就已经决定了江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在数额上,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累计诈骗数额已经达到人民币61138元,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等级。

另外,在电信诈骗中除了与传统诈骗案件相似程度极高的犯罪模式外,其自身同样具有针对性的独特犯罪模式,例如《解释》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在诈骗罪的立案条件上,作为财产型犯罪,传统诈骗罪主要还是用诈骗的金额判断,比如将诈骗3000元作为立案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3000元则不构成犯罪,会变更为行政处罚等措施。但电信诈骗罪不仅在数额上进行规定,在针对性的行为上也规定了标准,《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诈骗未遂犯量刑等级与量刑适用,简单来讲就是,虽然没有达到3000元的数额,但是“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都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定罪量刑。

最后,对电信诈骗的实施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地域跨度大,资金流向复杂,技术难度高等特点都决定了,在被害人的保护成本上会更大。这也是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都有强调,相同犯罪情节下电信诈骗的量刑要比传统诈骗的量刑会酌情从严惩处的一个原因。

因此还是提醒各位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擦亮双眼,抵住诱惑,认真核实,不给此类犯罪分子活动空间,才是最好的预防。也千万不要在明知他人要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否则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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