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37天”后律师还能做什么?

作者:洪树涌 方伟哲 时间:2020-11-01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 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来讲,一般会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对应的部门分别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首先是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开始进入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结束后会将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决定会否移送起诉,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会移交到法院,法院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立案进入审判阶段,这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的程序。

《刑诉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案件中具有侦查权机关除了公安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海关缉私、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生活中大概80%的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经历三个阶段。

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够保障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介入案件。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已经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至刑事案件的开始,这是对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程序上提供条件。

侦查阶段从被刑事拘留之逮捕期间素来有“黄金37天”的说法,即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是37天。也就是说,这37天内如果检察院没有被批捕就可以获得自由,一般是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年后再撤销案件。

其实在律师介入的辩护阶段上,每个阶段都有该阶段的辩护目的以及对应的一套精细化的辩护思路和策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黄金37天”内争取不捕是一个首要的辩护策略,在审判阶段的罪轻辩护以及无罪辩护也是一种辩护策略。而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提出定性、量刑等实质性辩护意见外,对案件做出具有狙击作用的就是争取不起诉的辩护效果。

“黄金37天”后除了继续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外,还可以在不起诉的辩护策略上争取。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1、犯罪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具有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3、或者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条件而做出的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三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法定不诉(绝对不诉)”、“酌定不诉(相对不诉)”、“存疑不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针对未成年的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经最高检核准的特殊不起诉不在本文范围)。

 

一、法定不诉

法定不诉是指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利。该项不诉主要有七种情形,即: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是这个人;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种至第七种情形是《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追诉的情形)。

 

二、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来讲,就是虽然有犯罪案件发生,但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的案件。即构成犯罪,有依法免除刑罚责任。

《刑法》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外犯罪,依照我国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九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产国必要限度的,第二十二条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第二十七条的从犯的,第二十八条的胁从犯的,以及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的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情形。

三、存疑不诉

存疑不诉是指经过补充侦查后的案件,依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及在证据中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经该证据排除后,剩余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形。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点侦查程序上的知识,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根据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条件来决定是否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有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每次退侦的时间为一个月,当然在这个时期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原则上对于退侦一次的案件可以再退侦一次,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后退侦后仍不满足起诉条件的,就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五种情形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以上就是三种不起诉的种类及达到的条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从法定的认定条件以及程序、证据等层面,通过做案件做出的定性和有效的辩护,争取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即使在这个阶段的辩护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辩护目的,也为下一个的审判阶段的辩护打下良好的辩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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