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能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作者:洪树涌 陈利值 时间:2020-11-07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 陈利值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在接待客户时,经常有当事人不清楚刑事辩护流程,尤其不理解在侦查活动期间,律师为何还要跟检察机关沟通、打交道,他们问:侦查活动不是侦查机关的事情吗?律师跟检察机关沟通,是不是忽悠?

其实,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公诉功能,还承担着审查批捕、法律监督的功能,在侦查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至关重要。

 

1.问:侦查案件不是公安局的事情吗?

 

答:侦查职权由侦查机关行使,但是批准逮捕的职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问:难道检察院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吗?

 

答: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外,检察机关在部分情形下,参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具体情形:

审查批捕情形法定参与,其他情形可依商请和决定参与。

(1)审查逮捕情形法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其他情形依商请或决定参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另: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3.问:报捕期间,律师能向检察院提意见吗?

 

答:可以。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并且通常显得比较重要和关键。多部法律(含解释)法规对此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问:律师能用什么途径向检察院提意见呢?

 

答: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当面、电话、视频等多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如下。

(1)书面提交意见,途径保持畅通

(2)律师要求当面,应当安排听取

(3)当面听取困难,其他方式替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5.问:律师在这个期间只能提出一次辩护意见吗?

 

答:根据案情实际,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可以一次或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6.问:律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途径向检察院提意见吗?

 

答:根据案情实际,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当面、电话、视频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7.问:律师提交的意见,检察院会看吗?

 

答:检察机关及其承办人通常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也会认真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图源:pixabay)

8.问:律师什么时候可以向检察院提意见呢?

 

答:辩护律师在整个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均可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之日起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之日。

9.问: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的意见都写什么呢?

 

答:审查批捕期间的辩护意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不予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性,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申请调取证据,侦查活动违法情形等。

10.问:检察官比较想看什么样的辩护意见呢?

 

答:并无统一规范,但是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通常应当达到“观点明确、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论证扎实”等要求。

11.问:律师可以当面向检察院提意见吗?

 

答:可以。审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但是要加强沟通,依据实际情况来安排。

《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

12.检察官有地方可以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吗?

 

答:人民检察院通常具备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硬件设施,通常,在检察服务大厅里设有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例如“律师会谈室、律师接待室、律师驻点办公室”等。

13.如果检察院和检察官不收律师材料,也不听律师意见呢?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律师的前述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遭受现实阻碍或侵犯,可通过1230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等反映问题,寻求救济。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陈利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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