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怎么确定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11 来源:互联网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的方式,它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何阶段,尤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 那么,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怎么确定?接下来就是由小编带来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怎么确定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怎么确定

  (一)关于刑事庭审辩护的概念

  何谓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笔者以为,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追诉、指控,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调查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材料;庭审中,通过质证、举证、陈述、辩论等方式,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诉讼行为。而刑事庭审辩护,相较于刑事辩护,主要是指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活动。

  (二)刑事庭审辩护的有效性及其意义

  辩护有效性是一个主观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辩护律师所实施的辩护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有效辩护可有不同解读,但是无论如何解读,其根本还是强调辩护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庭审辩护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辩护意见或主张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纳程度,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二、当前刑事庭审辩护存在的误区

  (一)无罪辩护即是有效辩护

  一段时期以来,刑辩律师越来越追求和青睐“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将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炫耀的资本,也有律师事务所将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金字招牌”。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以是否能够让被告人“回家”判断辩护有效与否。调查发现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有效的庭审辩护包括无罪辩护,更包括有罪辩护,辩护的多元化强调的是从无罪辩护拓展为有罪辩护,从实体辩护拓展为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一味强调无罪辩护,变相忽视甚至放弃了有罪辩护,不能形成有效庭审对抗,庭审作用虚化,错案易形成。

  (二)死磕才能有效辩护

  “死磕”已不是一个新概念,也有部分律师自称死磕派律师,死磕派律师的另一个更为“法治化”的称呼是“维权律师”,除了死磕派律师内部,在法律界甚至社会,对死磕派律师的争议从其诞生之日就开始了。笔者以为,死磕分为良性死磕与恶性死磕,良性死磕是专业精神,尊重法律,敬畏法治;而恶性死磕是无理取闹,沽名钓誉,坏了律师整体的名声和形象。我们所要反对的是恶性死磕。

  (三)煽动演讲式辩护才是有效辩护

  现实生活中,很多普通百姓甚至部分年轻律师对有效辩护没有正确认识,以为在法庭上面向公众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高谈阔论,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辯护词的对象,这样的辩护才是有水平、有效的辩护,还有部分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了迎合被告人亲属,故意作煽动演讲式辩护。笔者以为,有效辩护并不绝对排斥煽动演讲式辩护,某种程度上煽动演讲式辩护提高了辩护的效果,让法官和其他庭审参与人员对一些辩护观点印象更深刻,更容易接受。但法庭不是秀场,庭审辩论要有好的口才、极强的应变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对方发言的矛盾和要害、逻辑思维能力、短时内对思路和语言的整理归纳能力等。

  (四)借助舆论挟持司法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普及,有的律师在案件尚未开庭或者正在审判尚未裁决之时就把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公布于网络、媒体,并发表引导式的倾向意见,以达到影响司法之目的,甚至不惜在法庭上进行断章取义式直播。这些行为除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之外,也是对被告人的不负责,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于风险之中。

  三、刑事庭审有效辩护的实现

  立法、司法的完善保障:

  有效辩护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立法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广泛的诉讼权利极为必要,一是准备辩护方面,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及行使辩护等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上述权利均有规定。二是行使辩护权及辩护权受侵犯时的救济权利。探索建立“庭审辩护有效性”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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