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主动劝架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1-17 来源:互联网
以案释法|主动劝架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人物简介 PROFIE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行委员会、刑事一部部长

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8日晚,张某等人在某区的饭店吃饭,包房有三个伙伴到隔壁房间敬酒,与隔壁房间发生矛盾,隔壁房间的人向敬酒的三人砸盘子、敲啤酒瓶,互相厮打,场面十分混乱,张某主动上去劝架,之后民警到达现场并把所有人都带走(包括张某)。

以案释法|主动劝架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主动劝架涉嫌寻衅滋事罪吗?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其具体含义是:若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并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部长洪树涌律师接受张某的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过对案情的深入研究,洪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张某主动劝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洪律师认为,张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侯审,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涉嫌的罪名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罪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主观上的没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

从目前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上看,张某非但没有积极发起或主动参加打架斗殴行为,还主动劝架,主观上张某不希望打架斗殴的事件发生,更谈不上有参与打架斗殴的故意。

第三,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客观上的没有参与打架斗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经过辩护人会见了解的情况来看,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张某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洪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故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将坚决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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