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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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PROFIE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行委员会、刑事一部部长
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洪树涌律师常说,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具有无罪思维,只有从无罪的视角审视案件、审查证据,才能在最大限度的去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理据,再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决定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样才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部长洪树涌律师曾办理过一起特大虚假交易投资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两千万,倘若李某被认定为主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洪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经过团队的研讨,决定对李某以罪轻辩护的方式并根据就李某某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的作用进行充分的论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从犯,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骗取财物,涉案金额1998万元,其中李某系为第三被告人,且认定为主犯。
律师策略
洪律师经过研究认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李某其基础徒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罪轻辩护”追求轻判结果,首先要进行区分本案的主从犯。
(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控方的入罪思路: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顺伙同他人,以“佛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先后雇请被告人石某权、李某、梁某明等人为工作人员,分成业务组,以所谓“BAC惠某宝”、“友某荟”、 “66某圈”、“盛某币圈”等虚假投资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控制平台的数据流向,以微信好友及朋友圈的手段,诱骗不特定人员从网上以投资名义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顺、石某权、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深、吴某水等人为从犯。
那洪律师是如何依据主从犯的认定规则,为李某辩护的呢?法院又是鉴于何种事实,认定李某是从犯呢,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呢?
那么,这里就涉及到怎么区分主从犯的问题。
那如何认定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包括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
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具体到本案,根据起诉书指控,认定李某为主犯的事实为:李某作为组长,带领组员诈骗共计人民5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必然是主犯。
(二)辩护思维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证据,我们针对控方认定李某为主犯的的思路,提出以下辩护: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错误的。
1、在本案中,控方收集了大量的BAC某某宝用户列表、BAC某某宝居间代理列表等资料,但这些仅仅是进行材料堆积。控方委托的司法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只是对入金金额及出金金额的简单累计,既没有原始凭证、没有被害人银行的流水等证据印证对应,也没有分组统计入金及出金金额,但最终却在《起诉书》中得出结论,二组的涉案数额为534.7748万元。
2、本案的数额是由各组员的工资和提成倒推出来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刚开始客户通过自己操作盈利的,还有部分客户盈利后,没有再充值操作,这部分数额也要剔除,也就是说能给相对人带来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当予以扣除。
4、被告人李某个人获利较少,大部分是被老板林某某拿走,每个月收入甚至比有的组员还少。
二、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应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就电信诈骗案件来说,组织、策划、管理各层面的核心成员,是犯意的发起者、策划者和主要管理人,他们才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而被告人李某只是在公司打工,完全听命于老板的指挥和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也只是充当其中一个程序员的角色而已,虽然是组长,但是从没有对组员进行培训等,工资跟组员一样都是由老板发放,只是在组员找来客户时进行扮演程序员,其实就是分工不同而已,每个月收入甚至比有的组员还少,在整个案子中也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对上述指控李某是主犯的事实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论证李某是从犯,使法院发现控方指控逻辑存在的问题,促使法院改变公诉机关对李某是主犯的认定,最终依法认定李某系从犯。
三、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也愿意退赃和交纳罚金,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被抓时小孩还不到五个月,家里还有年老的父母要照顾,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李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又是初犯,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对于此类涉及诈骗罪共同犯罪指控中主从犯的认定,不能根据其职位来认定,而应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认定。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李某作为小组长,是主犯,诈骗金额巨大,其辩护难度大。洪律师在查阅的时候没有发现李某是主犯的事实,结合李某的职责,然是组长,但是从没有对组员进行培训等,工资跟组员一样都是由老板发放,只是在组员找来客户时进行扮演程序员,其实就是分工不同而已,每个月收入甚至比有的组员还少,而且涉案金额没有原始凭证、没有被害人银行的流水等证据印证对应,也没有分组统计入金及出金金额,但最终却在《起诉书》中得出结论,二组的涉案数额为534.7748万元且本案的数额是由各组员的工资和提成倒推出来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李某是主犯的事实依据不足,从而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为从犯。
共同犯罪中不能一昧地全部认罪,要对主从犯等关键影响量刑的重大问题,深入查明事实,依法辩护,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有人被抓,家属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辩护,这样才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