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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2日开始,被不起诉人苏某甲俊在普宁市南径镇通过淘宝、微信聊天软件以贩卖口罩的借口吸引被害人顾金某某、安某某、陈某某夫等多人向某某下单购买口罩,从而诈骗顾金某某、安某某、陈某某夫等多人共人民币110600元。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苏某甲俊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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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案情简介
肖某某与陈某乙等人协商后决定以肖某某名下**公司虚假出资4500万的形式占有**投资公司90%股份,以**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在完成虚假注资、股东信息虚假登记后,肖某某安排嫌疑人唐某甲(肖某某的司机)担任**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双方约定,以**公司的名义申请2.8亿贷款,到款后优先偿还肖某某的借款本息,肖某某收取贷款金额8%的手续费。在向清远农商银行贷款时发现,**投资公司尚欠连州农村信用社3200万贷款未归还,在肖某某及其名下的公司为该笔贷款作出担保后,清远农商银行许可**公司向其申请贷款,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乙一方认为贷款申请没有成功,肖某某一方应当将90%股权归还,肖某某一方认为陈某乙等人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拒绝将股份变更原状,并着手接管**投资公司名下的**医院和**养老院,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截止2016年11月15日,肖某某、陈某乙和陈某甲双方确认借款金额本息合计为1.1363亿元。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6至2020年5月10日,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21日)。
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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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成某乙通过将多卡宝及络漫宝的账号、密码和收到的验证码后统一发给“明煜”,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从中获得每台400元至500元的佣金。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成某乙共收取佣金8000元,其所使用设备共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十四宗,涉案金额565044元。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乙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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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2号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赖某甲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其在博罗县**镇**车行做车险业务员之便利,遇车主到其店内要求维修车辆时,提出通过“做保险”的方式进行修车,由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而实际上,赖某甲通过伪造事故、虚增人伤信息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从中获取3%的维修提成。赖某甲先后多次在博罗县长宁镇、福田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虚增人伤信息,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车险赔偿,导致**公司共损失人民币43005元。2019年7月30日,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2日,赖某甲家属主动赔偿以上保险公司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谅解。同年9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延长审查起诉二次,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