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君
在司法实践中,对出于个人吸食目的而购买较大数量毒品一般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通常辩解称是个人购买为自己吸食,究竟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运输距离、前科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其是为了个人吸食毒品,还是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如果结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贩卖毒品且能排除第一种情形的,且该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使毒品流通意义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下面我们将陈俊先律师、刘玉霞律师经办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M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大袋毒品放在小汽车车内副驾驶座位的地垫下面,通过电话联系龚某某来驾驶该车辆,再由其乘坐该车将毒品由某某市运到某市。当晚23时35分,被告人M某某所乘坐的小汽车途径某市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M某某所乘坐车辆的副驾驶座椅后排脚踏处缴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毒品11大袋(净重238.55克),从该车副驾驶位前面的储物箱里的一个纸巾盒内缴获一小包毒品(净重0.2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经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M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包括M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龚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试听资料等证据。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适用罪名持有异议,被告人M某某认为其来某市是为了旅游,而非运输毒品,车上的那些毒品是其朋友送给其,其一直放在车上,是用于自己吸食的,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M某某提出的相应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M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M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M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M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二、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某市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扣押被告人M某某持有的人民币600元可折抵没收财产部分,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某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某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简要分析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来进行定罪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运输毒品较大的标准是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本案中,麦某某运输毒品数量达238.55克,超过了数量较大的标准。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实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而在实践中,证明行为人是运输毒品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应当有证据证明存在的三部分的事实:(1)持有大量毒品;(2)处于交通运输状态;(3)毒品数量超其使用量。如果具有这三方面,可以推断被告人是运输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罪。
回归到本案中,被告人M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改变了毒品的地理位置,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且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大,因此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