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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刘玉霞
网友一
“我想问下,这个案件是否按照具体法律来执行的。四千万才三年,还缓刑。对得起法律不?”
网友二
“这个诈骗案,根本就是轻判!太过分了!!男方虽然渣,但是谁遇见也会这样做~”
网友三
“敲诈勒索四千万,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法官都为你指出财路了,行不行的就看你了….”
吴秀波与陈昱霖(资料图片)
昨日,吴秀波女友陈昱霖(真名“陈梦琳”)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书曝光,被告人陈昱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认定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不少网友对该判决疑惑不解,认为判决明显畸轻。更有人认为,如果换作一名普通的被告人,恐怕要在十年以上。
案件回放:
不堪“小三”持续索要巨款,吴秀波痛下“杀手”报警
据报道,陈昱霖与吴秀波于201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8年1月至2月间,陈昱霖以需要购房为由,分两次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秀波则要求陈昱霖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之后再将上述钱款给付陈昱霖。
2018年9月18日,陈昱霖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发布于网络,造成吴秀波公众形象受损,后陈昱霖于2018年10月8日以曝光隐私为由,向吴秀波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昱霖与吴秀波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陈昱霖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昱霖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
吴秀波不堪其扰,遂报警。陈昱霖在从国外返回北京时,在机场被抓。
陈昱霖曾发朋友圈“控诉”吴秀波。
一审判决:
陈昱霖犯罪前因、手段、对象均具特殊性,且属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据报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同吴秀波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其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秀波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昱霖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昱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朝阳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份判定:
一、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存有双方私密信息的信息存储设备予以没收。
三、涉案吕维春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用于执行罚金,余款发还。
律师解析:
陈昱霖获轻判关键: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获被害人谅解
一审判决被披露后,不少网友认为量刑畸轻。更有人认为,如果换作一名普通的被告人,恐怕要在十年以上。
下面我们首先来看看,敲诈勒索因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第八条规定: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也就是说,陈昱霖敲诈吴秀波3700万元,根据以上《刑法》、《解释》确定的量刑情节可以看出,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50万元,陈昱霖敲诈勒索3700万元,远超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点,应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处罚金”。但法院为何如此轻判,并处罚金亦选择最低标准10万元?
由于未见判决书全文,根据现有的说理部分,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刘玉霞律师和洪树涌律师认为,陈昱霖获轻判有三大关键因素:
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获被害人谅解。
(一)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法院未认定陈昱霖已经取得的300万元属于敲诈勒索,仅认定3700万属于犯罪发生,由于其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取得这笔款项,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指导意见》,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二)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昱霖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取得吴秀波的谅解,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十款规定: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由于目前所见的判决书未见陈昱霖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仅见“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上述《指导意见》,陈昱霖依法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基于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陈昱霖的量刑起点大大降低。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的犯罪分子,法院一下子把起刑点降为三年,继而判三缓三,是否合适,需要根据更多的证据和案情来判定。
无论如何,这个判决都算得上一个很轻的发落。需要提醒的是,法外容情,还需要分辨对象,对这种不合道德、不劳而获、败坏社会风气、恃靓行凶的行为,应严加惩处。
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图片来自网络)。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