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虚开发票案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泓法君 时间:2021-02-24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近日

由战队陈俊先律师经办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历经近一年时间,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子较为复杂,涉嫌虚开金额特别巨大,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所规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这样,团队律师通过多次研讨,反复沟通、核查、精细化辩护,最终取得较为满意的辩护效果。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9日,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陈俊先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方某某以某公司作为载体,从黄金公司购入黄金,委托何某所有的某珠宝公司进行假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电解有色金属,实际该合金有色金属不含黄金成分,私下将对应黄金倒卖变现,而对外虚开含有黄金的合金电解有色金属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2018年10月份起,某公司开出合金产品增值税销项发票3256份,金额2,532,065,345.29元,税额364,705,835.63元。接受某珠宝公司开具175份合金加工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99,805.11元,税额240,44.89元。

 

精细辩护

 

经过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后,提交以下法律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发票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中包括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均属虚开发票案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建议贵院不予起诉,理由如下:

一、 张某某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公司决策,没有参与筹划虚开发票行为。

1、张某某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没有决策权。

2、公司变更法人后,决定经营贵金属业务时,张某某并不在场,也没有参与决定公司是否要经营贵金属业务。

二、张某某并不了解原料进项和销项以及最终去向,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并希望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主观故意。

首先,从开票需求——原料付款购买——原料进货——运输到加工厂——加工厂出货, 均由方某某管理和负责。张某某并不知道是否有真实的原料进项及销项。

其次,每次开票进项单据均由方某某直接从某公司拿回来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没有接触过某公司及相关人员。

最后,张某某从来无法核实开票后的去向及原料加工为成品后的去向。

综述,作为财务部的出纳张某某,从开票需求——原料付款购买——原料进货——运输到加工厂——加工厂出货,均由方某某管理和负责。张某某并不知道是否有真实的原料进项及销项。辩护人认为虽然张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开票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希望通过虚开发票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主观故意。且张某某的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轻微,恳请检方考虑对其采取酌定不起诉,客观公正地评定张某某的行为,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有效的沟通与说理,最终检察院机关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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