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撕开伪打假的道德标签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02 来源:互联网
「战队文章」撕开伪打假的道德标签

 

「战队文章」撕开伪打假的道德标签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以“辛巴直播间的燕窝就是糖水”为序幕,精准锁定近年火爆的网络直播市场,职业打假再一次聚焦在镁光灯下。

「战队文章」撕开伪打假的道德标签

 

2020年以来,直播行业迎来发展新机遇,疫情更是加速了直播卖货行情,其带动市场经济的正面作用值得肯定,但不论是何种商品销售模式,售假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公权力监管范围有限,民间打假力量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弥补空缺的作用。

 

然而,围观打假热时,应摒弃本位主义,理性审视打假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打假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只有义务而不拥有任何合法权利,或者说不意味着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在打假过程中可被随意践踏。经营者的售假行为虽侵犯了消费者的法益,但其将承担与该法益相对等的法律责任作为代价。如消费者向经营者进行“伪打假”,变相索取法外利益,将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敲诈勒索行为。

「战队文章」撕开伪打假的道德标签

 

利益驱动下,“伪打假”往往贴上道德的标签,打假必须服从的唯一必要的原则是“合法”,背离这一原则必然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如何区分“打假”是民法所保护民事索赔合法行为还是刑法打击的敲诈勒索不法行为?笔者对打假型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浅薄分析如下: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1、 打假型的敲诈勒索主观上为恶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是区分合法打假行为和打假型敲诈勒索的关键要素之一。该主观犯罪故意可产生于“打假人”购买商品之前,也可于购买商品后打假维权前“临时起意”,又或者于购买商品后正当维权时同步产生。

 

2、 打假型的敲诈勒索客观上的特征之一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打假人”往往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损坏经营者人格名誉或店铺信誉等进行威胁或要挟,其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

 

3、 打假型的敲诈勒索客观上的特征之二为强行勒索财物。

 

勒索财物的种类:第一种为不存在任何质量或外观瑕疵的案涉商品或以案涉商品为引子索要其他更高价值的商品。第二种为经营者在销售合格商品的前提下,“打假人”按照“食品假一赔十”与“消法假一赔三”的标准索取的“赔偿”。第三种为经营者售假的前提下,超出食品安全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额度的部分。第四种为“保护费”,通常采取定期缴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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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打假型的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实际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打假人”实施敲诈勒索的预备行为,“打假人”也可能直接越过购买商品的环节,毫不掩饰直接进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的恶劣行径。概括而言,只要“打假人”实施了以“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则基本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另外即使索取财物的金额总计达不到法定入刑的标准,但实施了“多次”勒索行为,也可入刑。

 

案例一

据新华网12月22日报道,广州南沙警方打掉一个网络敲诈勒索团伙,13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实施“知假买假”,对网店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据初步核查,该团伙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方式非法牟利约31万元。作案手段是以“公益打假”为名,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在各大网购平台实施“知假买假”、制造“网络碰瓷”;在购买商品后,所谓的“打假人”就会以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是假冒产品为由,扬言要向平台大量投诉、差评,要挟商家进行赔偿或缴纳“保护费”。目前,该团伙其中7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南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人被依法予以取保候审,4人因情节轻微被教育释放,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甲等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事先合谋,通过提供食宿、教授犯罪方法,先后招募被告人黎某某及梁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惠州市某住宅内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经过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黄某乙、黎某某及梁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网络电商平台搜索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词汇(包括极限词、医疗用词、功能性用词等)的目标商品进行下单,下单总额控制在1000元左右,下单形成消费记录即撤单退款,后用该实际并未发生消费的记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商户售假,要求退一赔三并调查处理,在商户因惧怕被行政机关重处罚而与其联系协商时,以不赔偿将会受到行政重处罚为要挟,迫使商户赔付,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时,则以反复纠缠、投诉改起诉、举报进行要挟,直至商户同意赔付才罢休。至2018年9月被查获时,该犯罪集团实施上述敲诈勒索行为共产生投诉、举报信息达2万余条。经查实,被告人黄某甲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既遂金额共计15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既遂金额共计102万余元,被告人黎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既遂金额共计47万余元,犯罪范围广、次数多、金额大,严重破坏了网络电商行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三

田某曾经是一名食品企业处理纠纷投诉的工作人员。2016年起,田某开始了他的“职业打假”之路,每天的“工作”就是逛超市,寻找超市售卖的过期食品。一发现过期食品立即购买,随后便拿着购物小票,要求超市退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少则数百,多则上千。而超市一方,一般则会为了息事宁人而满足田某的要求。田某打卡了杭城各大超市,也在其他市区留下过足迹,经过多次实践,他知道哪些区域的超市容易找到过期的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久而久之,田某成了各大超市的“老顾客”。 经历多次的“工商介入”“媒体曝光”“法院诉讼”的威胁之后,田某的出现给超市带来的不仅仅是困扰,更多的是产生了一种对打假行为的恐惧心理。在各大超市“混脸熟”后,他已经不再寻找超市内的过期食品。而是以借钱为名索要钱财,或直接索要坚果礼盒、年货,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超市人员往往迫于压力而无奈答应,田某甚至向部分超市提出了“包店”,要求超市人员每月都支付3000元的费用。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9月期间,田某以谋利为目的,利用“打假”名义,在各大超市以投诉举报等相要挟,强行向超市人员收取现金、食物、礼盒、香烟等物品,非法获利共计一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四

以吴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17年起,一直频繁活动在杭州市及周边区域内多家知名大型商超,名为“打假”,实则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之实,手段花样繁多,性质恶劣。

 

一是蓄意藏匿临保商品待过期后再购买,涂抹、擦除生产日期,抽走或调换合格证,故意放置异物,夹带问题商品调包等手段,以维权为借口,敲诈超市钱财;二是如遇超市、供货商不同意索赔,该团伙即会采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45举报等软暴力形式给超市和供货商施压;三是该团伙成员还经常以过生日、过节、老板开足浴店等名义,迫使超市、供货商相关负责人以发红包、送烟酒等多种形式,向其缴纳“保护费”。遇到有团伙成员想离开的,吴某平逼迫其写下欠条,以此威胁要求继续为其效力。吴某平等人通过“职业打假人”名义滋扰、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大型商场超市交赔偿金、咨询费,涉嫌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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