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重大贩卖毒品案辩护纪实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1 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9日,“XX”(身份不明)把现金9.2万元交给朱某,让朱某去某市向程某某购买9万元的毒品,剩下2000元的用作过路费,并承诺给朱某每公斤冰毒2000元的报酬。当天晚上朱某打电话联系黄某,吩咐黄某于第二天带着现金9万元到某市向程某某购买毒品,事成后,给黄某六千元的报酬。2015年8月20日早上7时,黄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去到朱某家中,取到9.2万元现金后,黄某联系刘某一起开车去某市,后回来支付500元给刘某。2015年8月20日早上9时许,黄某与刘某两人出发,当晚到达某市向程某某购买到毒品后,一起轮流开车把毒品运回去。2015年8月21日凌晨4时许,黄某与刘某在某高速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物品进行检验,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020克,含量为70.75%。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洪树涌律师接受程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某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焦点

辩护人洪树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XX”身份不明,未能抓获归案,本案贩卖毒品交易的交易过程不清。

 

(2)公诉机关指控程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没有提取到某高速路口视频及老板驾驶车辆,不能证实老板即程某某。同案人朱某与黄某的供述相互矛盾,与本案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指认程某某是老板的供述及对程某某的辨认是孤证,真实性存疑。程某某始终否认参与贩卖毒品。在案通话记录、DNA检验鉴定意见不能证实程某某与本案有关联性。毒品搜查、保管、扣押、称量、检验过程中程序不合法等等,仅凭同案人朱某的指证不能认定程某某有犯罪行为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处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程某某作为本案的上家而且涉案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能够保命已经很不容易,但是作为本案程某某的辩护人却认为根据该案的有关证据应该判决无罪的,洪律师支持程某某上诉并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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