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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向他人索要财物
究竟如何定性?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
还是抢劫罪?
下面以战队律师经办的一个案子来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被害人江某委托被害人李某在某平台出售江某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50元)。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通过某平台及微信与李某联系购买电动车并约定当天到某地点交易。同日,陈某前往约定地点途中在某中学附近遇到林某某,陈某向林某某表示其不够钱买车,两人遂合意由陈某邀约 金某某、林某某邀约林某Y冒充军警非法占有被害人电动车,金某某、林某Y到场后,林某某有事离开,陈某、林某Y、金某某三人分乘两辆电动车到约定某地点,下车后将已骑电动车的李某围住,林某Y向李某出示印有警徽、人民警察字样的黑色民警工作证外壳自称警务人员,要扣押李某的电动车,李某见状拨出车钥匙逃跑,林某Y、陈某、金某某均上前追赶,林某Y追上李某后用手扼颈将李某控制,并威胁李某称不扣车就要将其拘留,李某迫于无奈将车钥匙交给林某Y,随后四人返回电动车处,陈某骑上电动车,林某Y、金某某分别骑各自的电动车离开,离开时林某Y向李某表示三人是某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因担心被害人追讨,被告人陈某将抢来的电动车骑至派出所门口停放后离开。
2018年5月5日,被害人李某在某平台上见被告人陈某发布出售摩托车消息,遂假意买车引诱陈某至某商场门口交易,同时通知办案民警,陈某到场后被伏击民警抓获归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件焦点
案件分歧
一、本案中,对陈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务人员执行公务,当场追赶、合围被害人、使用拉扯、拍打、扼颈等暴力手段,并当场劫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档次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务人员执行公务进行敲诈勒索,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本案中,陈某构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没有存在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其冒充军警人员行为的是同案人林某Y,且实施扣车行为的人不是陈某,陈某只是起辅助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冒充军警人员,同案人林某Y多次宣称其系警务人员,足以使他人无疑为其是警务人员。
案例评析
一、关于本案定性,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关于抢劫罪相似犯罪的界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应以抢劫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如果仅实施尚未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实施了与人民警察执法程序高度相似的行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冒充警务人员执行公务,当场追赶、合围被害人,使用拉扯、拍打、扼颈等暴力手段,通过不扣车就要拘留等语言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当场劫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有明显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二、关于陈某构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被告人陈某伙同林某Y、金某某在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过程中,林某Y多次宣称其系警务人员,正在执行查扣电动车的公务,并使用印有国徽和中国人民警察字样的证件,足以使得他人误以为其是警务人员。此外,在非法取得财物后,陈某等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派出所门口,进一步使被害人相信涉案车辆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且在本案中,陈某识扣车行为犯意的引起着,其参与了预谋、邀约他人、实施犯罪、赃物处理等主要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当庭宣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