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法眼】网购宠物需谨慎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4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吴梓霖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

人们开始追求更加精致的生活

“异宠”圈应运而生

“异宠”喜爱人士通过网上购买、

自行捕捉、跨境携带等方式取得“异宠”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

许多人没有准确、清晰地认识到“异宠”饲养隐藏的法律风险

甚至有些人因此获罪

所以出现了新闻中各种因网购一只乌龟、雏鸟而被判刑的报道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苏8601刑初136号

 

2018年5月,资阳童商公司明知海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邓柯、王昌松决定,从海口嘉禹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8500元的价格购买2只绿海龟、1只玳瑁,用于商业展览牟利。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从资阳童商公司处扣押了上述海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江海洋大学鉴定及认定,上述海龟为2只绿海龟、1只玳瑁,均系幼体,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21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资阳童商公司、邓柯、王昌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邓柯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昌松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并参与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及玳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资阳童商海洋馆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邓柯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昌松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8刑初19号

 

2019年4月,邵晓刚通过QQ、微信联系被告人确么达格商量收购2只小熊猫,邵晓刚提前用微信支付2000元钱定金给确么达格,并约定在宜宾市交易。确么达格装好2只小熊猫后搭载确么木前出发与胡祖伟、邵晓刚汇合。在宜宾市翠屏区聚源市场,确么达格与邵晓刚达成17000元的交易价格,后确么达格、确么木前将小熊猫移交给胡祖伟,邵晓刚向确么达格支付15000元的现金,确么达格与确么木前在数钱的过程中,四名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法院审理认为,邵晓刚、确么达格、确么木前、胡祖伟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邵晓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确么达格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确么木前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胡祖伟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刑初741号

 

谢鑫通过网络先后非法购买小太阳鹦鹉一只、金太阳鹦鹉一只和和尚鹦鹉一只。谢鑫将非法收购的三只鹦鹉放在家中饲养。和尚鹦鹉于2019年2月死亡,小太阳鹦鹉于2019年3月飞走,金太阳鹦鹉于2020年2月被查获,由广东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经鉴定,小太阳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小锥尾鹦鹉属物种;和尚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是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3只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法院审理认为,谢鑫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时应当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条件。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实施违法行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所以,各“异宠”喜爱人士在购买、获得这些小动物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了解,不要试图在违法的边缘试探,应当在确定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收获自己的爱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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