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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可是赌博网站不是我的”
“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老板要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千万不要以为
没有建立赌博网站,
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只是帮忙做做推广、给老板打工,做一个打工人
“开设赌场罪”就跟自己没啥关系
下面跟小编去看看战队经办的一个关于“打工人”涉及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李某、何某、张某、刘某等人通过网上招聘信息或同乡介绍,通过旅游出境的方式先后来到某国参与名为“XXX娱乐城”赌博网站的管理和运营,赌博网站为李某、何某等人提供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的基本工资,出入款组人员另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奖金,推广组人员另有奖金结算期间有效会员当月负盈利的3%至8%的抽成。
“XXX娱乐城网站”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于海外,面对中国大陆的赌客,网站管理者负责坐庄,在虚拟空间模拟真实赌场,提供各种游戏如时时彩、赛车、六合彩、老虎机、捕鱼机、足球等等给赌客进行投注赌博。赌客在网站注册申请账号,以人民币记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QQ二维码等渠道向网站存入赌资,公司后台确定收到钱,就会给赌客上相应的筹码,此过程为“入款”。赌客赌博赢钱后,则可以通过网站申请将筹码兑现,网站再讲与筹码数量相应钱款转到赌客的个人账户,此过程为“出款”。此外赌客还可以作为代理,发展下面拉拢其他赌客,网站会给以代理一定比例的返佣。
“XXX娱乐城网站”赌博网站控制人为一名叫S的男子,赌博网站主管为一名叫J的男子。该网站推广组组长陈某等人负责通过QQ和微信推广涉案赌博网站。李某任出入款组长,何某任客服组长,张某、刘某等人负责回复客户咨询。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涉案赌博网站账户存款用户8217个,汇总用户存款总额人民币90023478.59元。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16日,某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开设赌场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刘某等人均系受雇于他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作用的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并对被告人作出相应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泓法君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等开设赌场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触犯刑法,哪怕是“打工人”
同样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