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本来是一个“打工人”结果被判了开设赌场罪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5-12 来源:互联网

 

“开设赌场罪?”

“可是赌博网站不是我的”

“我只是一个打工的,老板要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

 

千万不要以为

没有建立赌博网站,

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只是帮忙做做推广、给老板打工,做一个打工人

“开设赌场罪”就跟自己没啥关系

 

下面跟小编去看看战队经办的一个关于“打工人”涉及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李某、何某、张某、刘某等人通过网上招聘信息或同乡介绍,通过旅游出境的方式先后来到某国参与名为“XXX娱乐城”赌博网站的管理和运营,赌博网站为李某、何某等人提供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的基本工资,出入款组人员另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奖金,推广组人员另有奖金结算期间有效会员当月负盈利的3%至8%的抽成。

 

“XXX娱乐城网站”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于海外,面对中国大陆的赌客,网站管理者负责坐庄,在虚拟空间模拟真实赌场,提供各种游戏如时时彩、赛车、六合彩、老虎机、捕鱼机、足球等等给赌客进行投注赌博。赌客在网站注册申请账号,以人民币记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QQ二维码等渠道向网站存入赌资,公司后台确定收到钱,就会给赌客上相应的筹码,此过程为“入款”。赌客赌博赢钱后,则可以通过网站申请将筹码兑现,网站再讲与筹码数量相应钱款转到赌客的个人账户,此过程为“出款”。此外赌客还可以作为代理,发展下面拉拢其他赌客,网站会给以代理一定比例的返佣。

 

“XXX娱乐城网站”赌博网站控制人为一名叫S的男子,赌博网站主管为一名叫J的男子。该网站推广组组长陈某等人负责通过QQ和微信推广涉案赌博网站。李某任出入款组长,何某任客服组长,张某、刘某等人负责回复客户咨询。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涉案赌博网站账户存款用户8217个,汇总用户存款总额人民币90023478.59元。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16日,某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开设赌场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何某、张某、刘某等人均系受雇于他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作用的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并对被告人作出相应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泓法君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等开设赌场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触犯刑法,哪怕是“打工人”

同样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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