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浅析微信红包赌博的罪与罚

作者:洪树涌 时间:2021-05-12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律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临近,寓意祝福的微信红包已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将微信群变成了“线上赌场”。我们在春节假期放松身心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警惕不法分子的圈套,防止错将娱乐变赌博。

 

微信红包赌博,是指利用微信平台,组建微信群、制定一定的赌博规则,依托微信红包这一支付方式,以轮流发包、抢红包等方式决定输赢并从中营利的赌博行为。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赌博犯罪,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门槛低、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流动性强,不受时空限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微信红包赌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01

红包接龙类

群主或管理员在群里发红包,群成员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抢红包,如手气最佳者接龙、抢到最小金额者接龙、红包尾数最小者或最大者接龙等,根据抢包者抢到的红包金额大小确定下一个发包者。这种方式简单易懂,便于操作。

 

案例:王某开设赌场罪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刑初570号

 

02

埋雷类

庄家在群内发红包并备注0-9中的一个数字, 即所谓的“雷”。玩家抢到的红包尾数为该特殊数字时,意味着已踩雷,此时需要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向庄家赔付。未中雷者相当于本局胜出,不需赔付。群主每次都可以抢红包,并且即使踩到地雷也不用发红包。

 

案例:曾某等人开设赌场罪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3刑初68号

 

03

斗牛类。

是指群主或庄家按照约定的规则发一个数额不等分的红包,抢到红包的人,需要将小数点后两位相加比大小,并设定赔率。例如甲抢到 1.23 元红包,小数点后两个数字之和是5,乙抢到 8.18 元,最后两位数字相加是 9。此时甲为输家,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红包或者由管理员没收其下注的金额。

 

案例:邬某、罗某开设赌场罪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刑初59号

 

04

押注类

玩家按规则下注,如买小、买大、买单、买双、指定数字押注等,以每个红包金额的未数字0-9为赌码。如果中了,庄家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赔付玩家。如果未中,押注归群主所有。

 

案例:郝某、李某等开设赌场罪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刑终239号

 

05

摇骰子类

借助微信摇骰子的功能,群主或管理员按照约定的规则摇约定次数的骰子,所得点数供参赌的玩家押注,并设定赔率。

 

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

01

开设赌场罪

 

案例:陈某开设赌场罪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刑初211号

 

2017年2月,孙某等人利用手机建立“金至尊娱乐城”系列微信红包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组织他人以“微信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受雇担任微信红包赌博群的排庄手,期间该赌博群抽头渔利计人民币8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4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基于陈某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02

赌博罪

 

案例:沈某、谢某赌博罪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刑初1418号

 

2015年7月,吴某(已判决)伙同卢某(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手机微信群开设赌场,通过抢红包的方式召集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被告人沈某、谢某及董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参与微信群专职代发红包。微信群里以“200元红包抢”和“388元红包抢”的方式进行赌博,由专职代发红包人员在微信群里设定5个红包,供微信群里的参赌人员抢,5个抢得红包的人员通过比较红包尾数大小来确定输赢,尾数最小的人员为输家。输家则需要拿出相应的200元或388元交给专职人员代发红包,专职代发红包的人员在抽取相应的头薪后将剩余的钱以5个红包的形式发出,继续下一轮的抢红包赌博。被告人沈某代发红包期间,帮助微信赌博群抽取头薪16150元许,个人获利1700元。被告人谢某代发红包期间,帮助微信赌博群抽取头薪11628元,个人获利2912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以微信群“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头薪,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03

诈骗罪

 

案例:侯某诈骗罪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3刑初66号

 

2016年,被告人侯某入职银谷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任客户服务顾问,负责招揽客户投资该公司理财产品。侯某因在微信红包赌博群中输光了钱,于是利用客户对公司及其本人的信任,以高息、返现为诱饵,通过伪造公司理财合同先后骗取孙某等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5万元投资款用于微信红包赌博。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与非罪的界限:

微信红包赌博与普通的抢红包行为存在很多的相似性,但不是所有的行为微信抢红包行为都属于赌博。家人、朋友之间的普通抢红包行为,不具有营利目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法上的赠予。此外,也不是所有的微信抢红包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英语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构成违法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0 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1.开设赌场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

 

(2)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3)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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