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流调”一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流调,全称:流行病学调查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依法依规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流调信息主要有个人基础信息、病情健康信息、社会关系信息、行为轨迹信息等。因为涉及大量个人隐私,流调工作需要全程保密。然而,自流调工作开展以来,因流调信息泄露而引发的讨论不止。从去年11月以来,石家庄、成都、沈阳、杭州等地至少出现10起流调信息泄露事件,仅进入2021年,就已有3起此类事件公布。1月上旬,一名石家庄的确诊患者周女士的流调信息被泄露,随后周女士收到各种谩骂信息。1月初,云南丽江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将一份公函发在微信群中,导致信息泄露;同在1月,杭州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一份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一名无症状感染者信息泄露。
前有疫情防控要求患者积极配合流调,后有流调信息泄露成为患者后顾之忧。流调信息保密,规范流调程序,严格查处泄露,是对患者身心健康的保护,更是疫情防控攻坚战中重要的一环。对于流调信息泄露的事件,必须严格、依法查处。万不可有法不依,助长“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滋生为所欲为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涉及的刑事责任
案例一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5刑初322号
2017年6月至案发,黄德法通过网络自他人处购买大量已注册使用的他人微信号及配套密码后,又通过QQ或微信将购买的微信号及密码加价后非法出售给他人进行牟利,非法所得225645元。
法院依法认定,黄德法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认定,网站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涉及的行政责任
案例二
2020年12月23日,顺义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家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泄露传播,对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经警方调查,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男,41岁)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泄露。2020年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所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涉及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
2019年2月至9月,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5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获利3.4万元。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赔偿损失3.4万元,相关赔偿款项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部分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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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树涌——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吴梓霖——广东泓法刑辩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