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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 陈明圣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刑事责令退赔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处理规则
在涉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的犯罪领域,刑事责令退赔制度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途径,具有处理直接,讲求效率的特点,对于被害人来讲维权成较低,但因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也是备受学者关注和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被害人角度而言,其关注是权利救济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从加害人(被告人)而言,涉及其可归责性的基础理论及规范;从审判机关而言,涉及刑民交叉范围和法律准确适用;从立法机关而言,涉及司法效率、路径选择及法益权衡问题。此外,不同的处理模式和角度,在证明标准、保护范围等方面均有所差别。
如何衔接从刑事、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为诉讼参与人及审判人员提供根据案件类型选择处理方式提供索引,对刑民交叉问题进一步明晰化,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附带民事诉讼及责令退赃退赔的局限性
附带民事诉讼不完全等同于纯民事诉讼,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因而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就不可能完全按民事诉讼对待,应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上,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在刑事法律无相关规定时,可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刑法、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有专门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对其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专门规定。在程序上,一般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程序同步。而根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为人身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这就导致了附带民事诉讼及责令退赃退赔对被害人权益受损的保护范围远不及纯粹的民事诉讼。
其一,附带民事诉讼所救济的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权利范围仅覆盖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造成的物质损失,并不包括精神损害,对于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侵占的,也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于该财产损失,应当通过责令退赃退赔来解决。
其二,附带民事诉讼所救济及责令退赃退赔的救济的范围仅限于因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特别是在合同法上,对于因履行合同产生的预期利益,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是不构成犯罪侵犯的法益。
其三,附带民事诉讼及责令退赃退赔都依附于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采纳的强度不同,民事诉讼中,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明标准一般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而刑事诉讼对于犯罪事实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很有可能因为证据或其他事由导致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部分事实被法院不予认定,造成被害人权益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其四,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较低,没有赋予被害人充分参与和对抗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难以充分参与侦查、公诉机关搜集、审查证据的相关活动,对于有关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证据固定参与度低,比如有关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中,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及重新鉴定申请等问题,被害人均无法主导。
二、现行法律规定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模式选择
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径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目前统一的认识部分是,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外,对于其他赔偿项目,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意见认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宜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精神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还有意见认为,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死亡赔偿金(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日发布的川高法(2020)209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图的意见》)。
在涉及合同的犯罪案件中,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为例,对于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问题。众所周知,恶意透支信用卡,除本金外,往往还会产生复利、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其中,在判决中责令被告退赔本金,并无问题,但对于产生的其他费用的处理,不无争议。有意见认为,在刑事判决中应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也有意见认为,不应在刑事判决中处理。我们认为,实际上对于信用卡诈骗而言,透支的本金是计入犯罪构成的,属于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所产生的相他费用,则属于间接损失,可以归属于合同利益,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责令退赃退赔予以解决。因此,对于其他费用,被害人应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根据即将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在以往的实践中,往往是司法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后,法院按比例退赔给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自行承担。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因此,无论对于本金,还是利息,都不存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空间,除非在刑事诉讼中遗漏处理涉案财物。
综上,对于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无论各地司法实践中赔偿项目范围如何确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侵占的,对于该财产损失,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应当通过责令退赃退赔来解决;对于涉及合同的犯罪案件,直接损失可以通过责令退赃退赔进行处理,对于合同利益,属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对于被害人的违法利益的部分,基于法律上的非难性,不受法律保护。
三、建议与思考
对于刑事责令退赔与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在刑事立法层面,相关规定仍然比较原则、粗糙,比起完善的刑罚方面的相关规定,重视程度较低,体现出在刑事立法技术上,对私权的全面保护尚有待加强。期待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根据刑事案件类型,对被害人的私权救济提供更为全面、系统的指引,杜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的理解出现认识偏差、矛盾,导致各地司法裁判不一,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要充分注意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对象和审理重点上的区别,刑事生效判决不应阻却被害人寻求民事救济,在价值取向上也不应考量是否可以执行到位的问题,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