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常见刑法罪名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6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律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与机动车驾驶有关的常见刑法罪名

 

机动车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公众的“出行利器”。“多拉快跑,凶多吉少。”在行车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念,否则,不经意间可能就会触碰到刑法红线。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

 

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行驶中”包括行驶过程中的刹车停止状态,但是熄火停止则不属于。驾驶人员既可能是被侵害对象,也可能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例如驾驶人员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擅离职守,包括离开驾驶位、手离开方向盘等,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案例:钱某妨害安全驾驶罪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吉01刑终12号

 

2020年6月25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立秋乘坐由王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沿102国道行驶,车上载有30名左右的乘客。9时45分,大客车路过陶家屯站点因避让路上摩托车而未停车,行驶到站点前124米处停车,被告人钱立秋因车未在站点停车,心生气愤拒绝下车,司机王某便启动客车继续行驶,被告人钱立秋见此情形,走到王某身边用手提袋击打其面部,致使王某对正在行驶的客车采取紧急制动。在案发时间前后,102国道上共有10辆车从该大客车旁经过。

经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钱立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判处上诉人钱立秋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

 

案例:宋某交通肇事罪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21)鄂0117刑初262号

 

2021年1月,被告人宋某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因车辆刹车失灵,所驾车辆右前角与前方同向徐某驾驶的无号牌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左后角相撞后,其车辆前部左侧又与前方同向黄小东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致徐某、黄某受伤,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刘某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庆章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胡台镇加油站前,与同方向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后,刘庆章驾车逃逸,行驶至胡台交通岗红灯停车后,周某驾驶车辆追来,刘庆章驾车闯红灯继续逃逸至胡台镇街内时,与行人李某1、牛某2、牛某3相撞,相撞后刘庆章继续驾车向东逃逸,又与邢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行人李某1、牛某2、牛某3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庆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庆章血液酒精含量为217.7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庆章醉酒后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庆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驾驶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类似于放火、决水等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并且对该危害持故意的主观态度。如行为人故意实施醉驾行为造成重大伤亡结果,并且期待这一危害结果的产生,此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有被“滥用”之嫌,为此,应当审时度势及时修改危险驾驶的相关条款,准确定罪量刑,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案例: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刑终442号

2019年1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洲及张翠、周云龙等人在杭州一酒吧,郑洲因与盛奇殴斗而被带至锦城派出所处理。经调解,郑洲赔偿给盛奇1000元。郑洲对调解结果不满,又将驶离锦城派出所的现代牌越野车误认作盛奇所乘车辆,为报复对方,遂指使张翠驾驶黑色别克牌轿车拦截、撞击对方车辆,张翠未执行,后郑洲张翠下车独自驾车追击,加速撞击越野车尾部,致车内乘客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撞车之后,郑洲弃车逃离,与周云龙、张翠会合并商定由张翠冒充驾驶员与周云龙前往现场处理善后。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郑洲与周云龙、张翠串供以掩盖其故意撞击对方等事实,并主动到公安机关称其交通肇事;周云龙、张翠则多次作虚假陈述,误导公安机关将该案定性为交通肇事案件。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洲为泄愤报复,在公共道路上驾车高速撞击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蒋某破坏交通工具罪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2019)冀1002刑初39号

 

2018年8月,被告人蒋红兵使用壁纸刀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廊坊市安次区龙河福源小区13号楼前平时使用的天籁轿车左前轮刹车油管破坏,导致天籁轿车刹车油泄漏、轿车刹车失灵,被害人李某当日在行驶过程中撞上路边水泥隔离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汽车,致该车刹车失灵,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红兵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六: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案例:沈某破坏交通设施罪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苏0583刑初1222号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沈文波因未能搭到顺风车而心生不满,遂将路边一足球大小的石块放在机动车道中间,造成被害人崩某驾驶的白色奥迪汽车行驶至该路段处时车辆撞击到石块,致使车辆部分受损。经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60237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文波在道路上放置障碍物,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撞击后造成车辆部分损毁,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文波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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