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找工作”为何找进了“监狱”?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7 来源:互联网

原创 洪树涌 苏熳娜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近两年,频频发生因“找工作”涉及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出售QQ号、微信号、软件、域名;提供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或者当业务员拉客户进入特定的购物或炒股微信群等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很多“上班族”觉得很“冤”,他们是真“冤”吗?

 

一、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该罪的主要行为类型

 

1、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常见的是为犯罪行为提供域名解析,除此之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诈骗团伙安装维护通信设备、铺设信息传输器材,制作虚拟炒股、赌博、诈骗、传销等软件,搭建诈骗、赌博等网站,提供服务器资源、数据库资源、网站维护等服务,并收取固定酬劳等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的行为,均是该罪的犯罪表现形式。

案例:2016年5月份期间,陈某某在明知网民甲以钓鱼网站形式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为该网民提供域名并进行解析。同年5月22日,网民甲利用从陈某某处购买的域名建成网站,从被害人傅某处骗取共计191920元人民币。最终,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浙0726刑初968号】

 

2. 提供广告推广

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引流、拉客户,常见的是利用网站、APP等为招嫖、诈骗提供广告引流。

案例: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分别在网络上注册大量“XX”App账号,在账号上上传色情诱导内容,并利用定位软件在上海、深圳等地的酒店、宾馆虚假定位,吸引附近的人添加好友,为他人实施招嫖诈骗提供推广引流帮助,二被告人均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最终,两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沪0116刑初945号】

 

3、提供支付结算

为犯罪行为提供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以及提供微信、支付宝实名制收款二维码,或者帮助他人从支付宝兑换现金均可能构成该罪。

案例: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其实名手机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XXX”的陌生男子。2020年4月16日,犯罪分子冒充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诈骗被害人周某339150.17元,其中292000元通过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的银行卡进行了支付结算。最终,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辽0112刑初333号】

以上三种情形,便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售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帮助诈骗集团解封微信号等情形。正是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看似危害性不高,所以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涉案。

 

三、该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将实施诈骗犯罪,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活动的行为,从表面上看,行为人似乎既是诈骗罪的帮助犯,又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这种情况下,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区分变得尤为重要。毕竟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是不同的。

 

1.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区分

诈骗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行为,与他人无实施诈骗的共谋。

 

2.侵害的法益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当中的网络秩序,特别是在“一帮多”的情形下,侵害法益具有多元化,不仅是网络空间管理秩序,甚至会蔓延至毒品、淫秽物品、洗钱、知识产权等不特定领域的秩序。

 

3.行为方式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客观上只是为他人提供帮助,没有参与他人的诈骗活动;诈骗罪利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方法欺骗他人“自愿”处分财物且有如前所述的特定行为结构。

 

4.行为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

 

5.定罪量刑不同

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主要是犯罪的数额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某些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一般根据行为对象的数量、帮助对象犯罪严重程度、行为次数、获利多少以及侵犯网络秩序严重程度等方面予以定罪量刑。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口袋罪”吗

 

笔者认为,随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的增加,该罪名似乎演变成办案机关的“口袋罪”,与信息网络犯罪沾边的“帮助”都容易被扣上这个罪名。该罪的核心是“明知”+“帮助”,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帮助者”的“明知”+“帮助”,是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的。否则,难以体现刑法罪刑法定,容易导致刑罚的不当扩大,阻碍网络科技的进步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五、律师提示:找工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要了解工作单位的主体情况。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等网站了解招聘单位的主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地址、变更记录,是否有异常经营信息或者涉诉的记录。

其次,在面试之前或面试过程中,要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性质,单位的主要经营模式、收入来源。如果单位并没有经营实际的产品,是提供特定技术服务、推广服务、结算服务或者拉人培训、拉人入群之类的营销服务,一定要谨慎。对于辨别能力较差的毕业生,最好是找朋友结伴一起去面试,相互提醒,毕竟现在骗子的套路是越来越多。

最后,如果在入职之后才发现工作单位的异常,一定要及时退出,并向公安部门报案。涉案单位通常是提供一套“话术”给员工,员工即便最初不清楚是诈骗或犯罪的套路,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和观察,基本也会怀疑或认识到其中的套路。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或理所当然地认为“为了一份工资”“出事也是老板担责”,如果未及时觉醒并果断处理,导致自己最终涉案,终将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难以洗刷的污点,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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