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变小了吗

作者:洪树涌 陈为 时间:2021-06-12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战队文章: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变小了吗

 

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变小了吗

——浅析刑责年龄下调

战队文章: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变小了吗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而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罚,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这类人,一旦有重大暴力犯罪行为,都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也将从三方面试论对此次刑责年龄修改的理解。

 

一、 立法变化

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首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对于实施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应负刑事责任。

从立法的变化来看,此次立法的修改仍然是对刑责年龄的下调保持克制的态度,特别是对比网络上群众的呼声,立法仍然贯彻了刑法的谦抑性,没有将刑责年龄直接下调到12周岁甚至更低,而是精准地对部分未成年严重暴力犯罪进行了立法的变通,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合理平衡。

 

二、立法背景

(一)79年刑法与97年刑法的差异。

1979年刑法第14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7年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上,从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是一个立法从粗糙到严谨细致的过程。相较于79年刑法,97年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是有着更具体、准确的立法规制

对比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修正案对于刑责年龄范围虽略有下调扩大,但是立法的态度仍然是审慎而克制的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责年龄下调的修改意义

一是在特定情形下,经过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二是统筹考虑刑法与预防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规定,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做好衔接。将“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修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是为了与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将“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修改为“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四是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更好地与之前刑法分则的修定做好衔接,

 

(三)当前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人数处于下降趋势。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达到最顶峰为8.91万人,之后便逐年下降。截止到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降到3.5万人。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则呈现严重化趋势,暴力型犯罪更加集中。

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统计,在2015-2017年间,校园暴力案件中有57.5%为故意伤害案件,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31.87%的案件受害人重伤,38.54%的案件受害人轻伤。

第三,未成年犯罪年龄存在下降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显示,在2016年到2017年,全国法院裁判未成年犯罪实务中,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群体,占比68.08%。

 

(四)为何未普遍调整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而是对部分犯罪有选择性地降低:

第一,从数据上看,12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整个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中占比较小。

第二,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较为随意,其蓄谋犯罪的比例远小于激情犯罪比例,未成年人的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大部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尚可处于感化和挽救。

 

三、 司法实务目前仍是慎重对待未成年犯罪

(一) 《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从宽处理。

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成年人排除死刑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适用缓刑,不适用累犯制度,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充分体现兼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二)刑诉法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从宽处理原则。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条,从原则规定、强制措施到各阶段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均做了细节规定。其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最后,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可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不难看出,刑诉法在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下,在诉讼各阶段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体现坚持对未成年人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未成年人犯罪审慎处理,不轻易入罪,而是通过社会多方联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

2015 年初开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并配合区公安机关开展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警官警戒制度,由警官出面,检察人员在场,给未成年人讲明危害性,同时还委托司法社工进行三个月的帮教,根治恶习。通过各方努力,尤其是综合性的社会改革也较好地解决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刑法修正案此次对刑责年龄的下调,是对社会发展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及时响应,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未成年人正值树立“可为与有为”的“三观”成长期,免不了“荆棘满路、道路坎坷”。刑法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手段,其不会也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之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需社会多方努力。巧遇2021年全国高考首日,祝各位考生成绩斐然,今后人生道路把握好自己的航向,取得辉煌。

 
 

 


友情链接: 广州毒品辩护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离婚律师| 非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