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一个“躺平”的非洲女“骡子”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1-06-18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Water。”

除简短地回答公诉人、法官、辩护人的讯/提问外,这是她在庭审中说出的唯一一个与案情无关的词。

她所有的回答几乎都是:“是”;对案件经过、家庭情况等事实也只是平静陈述,不辩解,不推责,不博同情。她的身板一直笔挺,头颈一直竖立,就像正在头顶重物的非洲妇女。

但她需要一杯水。

也许并非因为口干舌燥,只是为了平复面无表情之下的翻江倒海。

她明白即将到来的处罚——最终,她被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年一度的“6·26”国际禁毒日又将到来,这名当事人再次浮现在眼前,挥之不去。

为她的惜字如金,为她的“躺平”接受,为她所描述的生活状况,更为她的行为和量刑。

 

她,L.F,非洲某国人士,1982年出生。2018年8月30日8时,L.F从非洲某地乘坐飞机抵达我国某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违禁物品,海关关员经排查判定其有体内藏毒的风险。海关缉私分局接报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在警方的监督下,其从体内排出66粒灰色粉末压实颗粒,净重为849.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根据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及L.F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其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团队经广州法律援助处指派,担任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细节一:88岁的丈夫1岁多的儿子

L.F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辩称自己迫不得已做这些是为了挽救在医院的丈夫及抚养四个小孩。她称自己只上了七年学,初中还没上,已婚,家境贫穷,有一个88岁的丈夫,系大学教授,老年痴呆,无自理能力,又遭遇车祸,脑部受到重创需要医疗费。还有四个儿子,最大的17岁,最小的一岁多。她55岁的爸爸也生病了,照顾爸爸也需要钱。由于家里没钱吃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非洲一个叫mary的女性朋友,说给她一个工作,可以赚钱,就是带毒品到中国。L.F这次到中国,mary会给她5000美元,已经先付1000美元,并提供了往返机票。

她说,到了中国之后,会打电话给mary,对方会安排人过来拿毒品。我家里面的人需要帮助,我想赚钱,我很后悔。

对于案件经过及家庭情况,L.F供述比较稳定,我们接受指派后,在会见她时,基本都是如此介绍情况。天遥地远无法求证,不管她所说的家庭情况是否属实,一听说她有四个儿子、八十几岁的丈夫,她承担着巨大的养家压力,我们还是非常同情的。记得第一次会见结束后,我们在唏嘘她仅为5000美元报酬即铤而走险之余,还跟翻译八卦了她丈夫的能力——80多岁高龄还能生儿育女。

 

细节二:沉默寡言,淡定认罪

L.F令我感到好奇的原因,是她从容淡定的神情、惜字如金的风格,对于指控,她几乎毫不辩解、断然认罪。

人都有趋利本能,当事人被羁押后,一般都会想方设法为自己辩解以争取脱罪或减轻罪责。L.F显然不是。

在会见及庭审过程中,她对律师提问及公诉人讯问、法官询问,全程几乎都是一个字:是。

虽然庭审中无论坐着或站着,她的身体都保持笔直的状态,眼眶未见泛红,更未见有泪掉落。她之所以那么淡定,可能是在律师会见后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受的惩罚,庭审过程中,除了回答法庭提问,她只额外说了一个字:

Water。

直到她一审被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她仍然是接受的,没有异议,未提上诉。

 

细节三: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

她之所以令我们念念难忘,归根结底还是基于她的量刑。

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作为辩护人,我们像对待其他任何一个案件一样,认真阅卷、及时会见,寻找最佳辩护策略。我们对检方指控的走私毒品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L.F在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是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她没有主动要贩卖毒品,是mary要求她把毒品带到中国,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二、L.F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三、L.F无吸毒史,其走上犯罪道路皆因家中经济困难,又遇家庭变故,为了拯救危难的丈夫和家庭,才铤而走险,主观恶性远远低于其他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进行毒品犯罪的不法分子。

四、真诚悔罪,积极提供上线mary线索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等。

 

法院认定:属于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正犯

法院经评析认为,L.F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对体内藏毒走私毒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L.F在本案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L.F事前已经知悉其吞服体内的物品系毒品,仍携带上述毒品乘坐飞机到达中国某机场,并企图入境,其在上述走私毒品过程中属于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正犯,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提出坦白及家庭困难等因素,本院在量刑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据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点:“体内藏毒”,主犯还是从犯?

 

《大连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地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来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受雇佣、受指使实施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具体到本案,L.F受雇于mary,按照mary的指令吞下毒品,完全被动地听从mary的一切安排,在运输(走私)毒品环节,起次要作用。但以上情形除L.F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

该案折射出毒品案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准确区分主、从犯的问题。虽然相关纪要及司法解释确定了毒品案件主、从犯划分规则,但鉴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从涉案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作用力来看,受雇者实施的是直接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从犯。

因此,对于受雇运输毒品人员应否认定为从犯,实践中经常存在争议,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6·26”国际禁毒日又将到来,愿L.F监内安好。也愿更多人擦亮双眼,不为小利铤而走险,不为花言巧语蒙双眼,不要轻易为他人携带行李物品。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注:“骡子”,是贩毒团伙对运毒者的特称,指以人体方式运输毒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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