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从许国利案看死刑刑罚功能

作者:洪树涌 胡莎 时间:2021-08-17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胡莎、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战队文章:从许国利案看死刑刑罚功能

 

战队文章:从许国利案看死刑刑罚功能

 

2021年7月26日,被告人许国利因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等原因,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①。死刑立即执行,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对被告人来说,是否也是手段特别残忍?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纯粹看行刑过程,合法地杀死被告人的裸的行为,毋庸置疑,确实是特别残忍。但司法机关为何以暴制暴,以特别残忍的死刑手段,来惩治手段特别残忍的罪犯许国利呢?为何必须对“敌人”许国利判处残忍的死刑立即执行呢?除了死刑判决中的法律套语“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②外,是否真能实现各种刑罚目的?预防杀人犯罪?使被告人获得其应有的惩罚?对被告人予以公然的谴责和非难?宣泄社会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及其罪行的愤怒、憎恨情绪,不判处罪犯死刑,就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残忍?下文将对此四个问题一一作答,并主张在死刑案件的审判中,应充分彰显生命权价值被认真对待。

 

01

死刑能够预防杀人犯罪?

 

为了震慑杀人者或社会上潜在的杀人者而使用最具暴力性、残忍的死刑,是通过威胁、恐惧,来强力制止杀人者或潜在的杀人者,今后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这种威慑理论,明显是没有将杀人者或潜在的杀人者视为道德主体,或没有将其视为目的,却视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视为实现预防犯罪社会效果的“工具”。③但该预防犯罪的“工具”,要么无用武之地,要么饱受质疑。一方面,杀人者被执行死刑后,不会再去杀人,其不是基于心理慑于死刑而不去杀人,而是肉体无生命,无法再杀人;另一方面,社会中潜在的杀人者,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死刑的威慑而不杀人?这不得而知,即使有确定的数据,也将是抽象的或充满疑惑的,经不起学术上的深究,甚至有相反的数据证明死刑对预防杀人犯罪确实是无效的,而且每隔段时间,新闻就开始重新报道新的杀人案件。

 

02

死刑能够“杀人偿命”?

 

众所周知,人死不能复生,即使国家反过来合法的杀死了罪犯,被害人的生命也无法被偿还,特别是在许国利杀妻案中,被告人家属就是被害人家属,死刑对家属来说是极其痛苦的再度失去。既然是“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为什么不是被告人自杀、被告人自己病死、被告人出意外死亡、或被告人被被害人的“鬼魂”吓死或吓疯?或提供合法途径让被害人家属杀死被告人?为什么一定是司法机关以执行死刑的方式来实现“一命抵一命”呢?如果奉行真正的“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张波、叶诚尘故意杀害张波两名亲生幼儿案中,司法机关应该提供合法的司法程序,让被害人家属陈美霖亲手将罪犯张波、叶诚尘从15楼推下摔死,实现“两命抵两命”的等值报应。但这明显是特别残忍,充满原始的血腥味,现代文明社会不能接受,当然,对于活在语境、情感中的具体个人,是可以接受的。只是在被告人杀害二名被害人的情况下,又无法做到一命抵一命,这使得“杀人偿命”本身是一个悖论。而且,“杀人偿命”的方式有很多种,死刑不是唯一途径。

 

03

对被告人宣告死刑就意味着对其予以公然的谴责和非难?

 

死刑本身是残忍的行为,死刑本质上是没有尊重被告人具体的个体生命权,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正当地杀死他人,例如正当防卫杀人、受胁迫杀人、基于被害人过错的杀人、同归于尽的杀人、执行死刑而杀人、基于被害人同意的杀人等等,我们会认为这些被合法或正当杀死的人,是该死,是罪有应得。另外,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不会因为仅仅看到新闻媒体上的死刑判决而放弃犯罪,因为潜在的罪犯也只看到血债血偿,被告人被判死刑是活该,罪有应得,自己杀死某人,然后同归于尽,也是某人活该,某人该死,其并没有感受到司法机关对杀人行为切实、公然地谴责和予以强烈的非难,以下理念没有深入人心:国家强烈谴责杀人行为,尽最大可能的非难杀人者,任何人都不得杀人,杀人本身是极其残忍的行为,要充分尊重个体的生命权,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杀人,除非有充分、正当、合法的理由。

 

04

死刑可以宣泄社会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及其罪行的愤怒、憎恨情绪?

 

被告人被执行死刑,确实可以宣泄社会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及其罪行的愤怒、憎恨情绪,但宣泄情绪之后,生活还在继续,伤痛仍铭记于心,被害人家属内心并没有获得和解或安宁,被害人家属本可以慢慢获得真正的康乐、幸福等至善,却只是获得了预防犯罪、宣泄情绪的中间善。反之,如果从被告人是我们的同事、同学、亲戚或家人等角度来思考,不将被告人视为敌人、陌生人、十恶不赦的罪犯、畜生、禽兽不如等,而将其作为我们的同事、同学或亲戚的被告人,视为理性思考、负责自治的道德主体,主张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使其自我通过道德追问,既能顺应严惩杀人犯的社会道德诉求,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使其“杀人偿命”,也能在媒体上或法庭上诚恳地主动告诫、警示社会或子女后代,不要实施杀人的行为,杀人是极其错误的行为,生命是至高无上的,被害人的生命也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恳求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只有这样,整个死刑案件的审判,才能充分彰显生命权价值被认真对待、生命被予以优先、被予以绝对保护。

 

总之,死刑能在多大程度上预防社会一般人杀人,这是充满理论争议的;死刑也不是“杀人偿命”最好的、唯一的方式;死刑也没有向社会传达如下重要信息:国家强烈谴责杀人行为,尽最大可能的非难杀人者,任何人都不得杀人,杀人本身是极其残忍的行为,要充分尊重个体的生命权,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杀人,除非是特殊的正当防卫,或者有其他充分、正当、合法的理由。最后,死刑确实可以宣泄社会与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及其罪行的愤怒、憎恨情绪,但是我们在死刑审判中要追求的,应该是被告人主动、自愿接受死刑判决,深信只有献出自己最宝贵的生命,才能赎罪,通过赎罪,为被害人家属带去康乐、幸福至善,并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予以否定性的强烈谴责、改正性的道德非难与长期、深刻的世俗忏悔,使不能杀人的观念融入至自己的价值观体系,这可能是一种幼稚的理想主义,但是这种理想值得我们去追求。

①《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② 陈兴良:《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及其死刑裁量——以刑事指导案例为对象的研究》,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第160页。

③【英】安东尼-达夫著:《刑罚、沟通与社群》,王志远、柳冠名、姜盼盼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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