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浅析走私毒品案件的有效辩点

作者:洪树涌 时间:2021-09-02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但不管输入毒品行为或输出毒品行为都属于走私毒品犯罪行为,都是我国要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全球的毒品消耗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持续增长。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2021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全球去年约有2.75亿人吸食毒品。其中,可卡因的交易涨势尤其明显。疫情加剧了人们因陷入毒品依赖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疫情封控带来的失业率上升,使更多的贫困和弱势人群转向吸毒或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虽然新冠疫情让全球的航空运输受到重创,但海上毒品贩运增多,毒品走私却日趋猖獗,受国际毒情和新冠疫情影响,中国毒情形势出现一些新特点新变化,禁毒工作面临新的风险挑战。

基于毒品的危害性,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向很大,对于与毒品治理源头密切相关的走私毒品案件更是从严打击。作为走私毒品案件的辩护人,我们又该如何准确把握走私案件的相关辩点呢?笔者将结合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注:有关走私毒品之定义、立案标准及其主观明知推定问题详见公众号推文《浅析走私毒品案件的认定》,本文将不再赘述。


 

01

走私毒品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一、如何区分主从犯

案例A:坦桑尼亚人拉菲(化名)走私毒品案

2018年8月30日8时,拉菲从非洲某地乘坐飞机抵达我国某机场,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违禁物品,海关关员经排查判定其有体内藏毒的风险。海关缉私分局接报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在警方的监督下,其从体内排出66粒灰色粉末压实颗粒,净重为849.9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拉菲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违禁物品有采用体内藏毒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做无罪辩基本没有任何空间,那本案是否有是从犯呢?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的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来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拉菲辩解受雇于一个叫阿明(化名)的女子,按照阿明的指令吞下毒品,完全被动地听从阿明的安排,在走私毒品环节,只起到次要作用。但以上情形除拉菲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本案缺少拉菲和阿明之间的通话记录或聊天记录,也没有任何转账记录。因此,拉菲的辩解很难被法院采信。

案例B:余浪走私、运输毒品案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浪受他人指使在缅甸国小勐拉拿到毒品并将毒品运输至中国境内。次日23时10分,余浪藏带毒品乘坐当日元江至昆明的长途客车前往昆明时,在云南省玉溪市青龙厂警务站被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28克。

开远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和昆明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余浪系在一个走私、运输毒品的犯罪团伙中受团伙其他成员的安排和指使实施了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的事实。被告人余浪的供述、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的银行交易明细材料,其供述了其受一名外号叫“飞哥”的不知名男子的安排从广东东莞前往云南景洪运输毒品,“飞哥”答应待其将毒品运输到昆明后给其2万余元的报酬,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其400元人民币的路费。之后,其受“飞哥”安排前往缅甸国小勐拉拿到毒品且藏带毒品返回中国境内,并途经景洪、普洱、元江等地前往昆明,后其在从元江乘车前往昆明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浪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在他人安排和指挥下藏带甲基苯丙胺片剂328克从缅甸国带入中国境内,并准备从元江运往昆明,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对毒品缺失型走私毒品罪案件辩护

笔者亲办的一宗公安部督办的黄某某等人走私毒品可卡因2吨,但是并没有缴获到相关毒品,在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发破案经过》说的是“船上极有可能载有2吨可卡因”,极有可能也只是一种猜测,并不确定,换句话说,并不确定船上究竟有没有毒品,事实上,在抓获被告人时船上并没有毒品,根据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某公刑鉴(化)字[2009]1235号《鉴定文书》的鉴定结论证明:公安机关并没有在该船上发现任何毒品,被告人走私毒品的证据不充分。

其实,在现场没有查获到毒品并不意味一定得无罪,还要根据当事人和其他同案人的口供在具体的走私次数、毒品价格、毒品数量、具体时间上是否一致。再结合相关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经过辩护,该案的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同一性问题

笔者经办的一个Y国A走私毒品案,下家B某机场被抓并在行李箱里缴获了11公斤冰毒,经过仔细比对,我们发现A给B的拉箱与在机场缴获的拉箱并非同一个,而且B在第二天才去了机场,晚上发生什么事情A并不清楚,除了行李箱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毒品来自A,因此,对于走私毒品案件,不但要关注毒品的同一性即毒品的提取、扣押、取样、鉴定等程序,也要重视包装工具如行李箱等的同一性问题。

四、重大立功表现

A, 举报并配合抓获同案人

粤桂滇三地联手破获特大跨境毒案,六人被判死刑

该案系在公安部督办下,粤桂滇三地警方于2018年联手破获的横跨三省多地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特大贩毒网络,共有8层供销关系7层上家,深度摧毁了“东南亚某国-云南保山-广西钦州-广东东莞”的毒品海洛因走私通道,抓获以黄某欢为首的广西灵山籍犯罪嫌疑人28名,缴获各类毒品108公斤,其中海洛因83公斤,枪支1支,子弹12发,查扣毒资150余万元、涉案车辆8辆。该案为近年来广州警方单案缴获海洛因最多、打击犯罪链条最完整的突出案件。

2019年10月31日,广西钦州中院对该系列案中的7起案件共2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集中宣判,其中4人死刑、6人无期徒刑,案件被告人多为灵山籍在广州等地流窜作案的贩毒人员。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检举其毒品上家黄某某的基本情况及犯罪行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与黄某某接触后,帮助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3日18时许在云南省某市中缅边境巡防道附近成功将黄某某抓获。

此外,被告人刘某还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人蒋某某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而上家黄某某身负运输34块毒品海洛因案潜逃缅甸,7年未归,且在与刘某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抓时随身携带枪支,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故刘某构成重大立功。

B,举报并缴获毒品

2009年8月1日,被告人魏某(男,汉族,26岁)、吴老财携毒品到达云南省施甸县时被民警例行盘查,二人主动承认携带的黑色拎包内装有毒品。民警当场从该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重2712克。同月2日,在保山市某村口,魏某协助民警将准备接应毒品的王保兰抓获。同年12月4日,魏某提供线索并协助民警在云南省镇某山腰一山洞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重9643克。魏某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外9 643克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魏某交代,该批毒品的藏匿地点是一杨姓男子告诉他并带他前往的,准备安排他运到保山,但他并未表示愿意运输该批毒品,在案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实魏某准备运输该批毒品,在犯罪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9 643克毒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主体但魏某的这一行为应该认定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行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防止了该批数量巨大的毒品流人社会、危害社会;二是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因此,魏某提供9 643克毒品线索的行为完全符合立功的成立要件,应当构成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

 

02

忠告

远离毒品,千万不要为了获取暴利而铤而走险,参与走私毒品犯罪既害人也害己。刑辩律师也应依法依规辩护,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让该坐牢的做得明明白白,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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