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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走私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海关税收和对海关制度的侵害,因此其基于相对特定的犯罪主体,在生活中并非与其他常见罪名被人们所熟悉。笔者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浅谈了关于走私“冻肉”的行为定性问题(走私“冻肉”行为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有读者交流了自己的看法。对此,本篇文章旨在以实务案例以供共同学习和参考。
1,在同一走私行为的情况下,疫区“冻肉”与非疫区“冻肉”的认定。【(2021)粤06刑初20号】
以该案件为例,其中鉴定意见显示:“粤惠州货2036”船上查获的无合法证明的冻鸡爪、冻猪前脚、冻猪肚共计126.244吨。经检验,上述冻品中有24.57吨来自境外疫区。经计核,其余101.674吨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价值1272140.90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01704.88元。
法院认定:
关于罪数的问题,被告人走私的货物中,既有产自疫区的冻品,即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又有产自非疫区的冻品。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冻品是否来自疫区不明确,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本案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本案中是在同一个走私行为中,既有来自非疫区的冻品,又有疫区的冻品,认定为两个罪名。
2,走私非疫区“冻肉”而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21)沪刑终13号】
案件简介
2020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姜某伙同被告人李君,为牟取非法利益。。。。。于同年7月4日到达我国领海外E123°00'、N31°10'附近水域,从一艘大船上接驳大量冷冻品,后绕关走私入境。当晚,。。。。抓获。。。。上述走私冷冻品共计153,524.5千克,皆为国家禁止输入的产品。。。。。
法院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君、李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指使驾船至我国领海外水域接驳我国禁止输入的产品并非法运输入境,数量达153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本案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依据并非来自疫区。即《办理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即“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而是第(六)项,“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情形。
3,走私非疫区“冻肉”而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0)粤19刑初93号】
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招聘广告与一名广东老板(情况不详)谈好以8000元月薪帮其跑船。。。。。。同年11月26日,林某某与黄某某再次回到“通海813”货船上。次日下午6时许到达香港水域后,一艘装载冻品的趸船向该船吊装了30个40呎货柜的冻品,期间林某某、黄某某、黄耀武用油漆涂掉原船号。。。。。。经检查,发现该船船舱内有30个40呎柜的冻品,在船上未发现该批冻品的相关合法进口资料,船上人员也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该30个40呎柜中所载冻鸡爪、冻猪脚、冻猪耳等冻肉制品合计753012.36千克,均系普通货物;经价格认定及海关计核,本案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834918.21元。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黄耀武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经报关、报检的情况下,受雇佣将冻肉制品自香港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通过以上典型的实务案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对于走私“冻肉”类的行为,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性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性,并不必然的仅仅考虑是否来自疫区。来自疫区的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性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来自非疫区的,看该“冻肉”否属于国家禁止性进出口的物品,如果是则构成走私国家禁止性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不是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