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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洪树涌、王燕妍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01
审判阶段介入案情简介
黄某在一走私窝点望风。某天,黄某得知该窝点会走私一批冻肉,于是通知刘某,让刘某再找两人,一起把这批货控制后,向两个老板要些钱花。刘某得到消息后,当天晚上找到老乡赵某一和赵某二再伙同黄某,四人拦停货车,赵某一和赵某二拿着信号屏蔽器上车,由刘某驾驶小汽车,黄某坐副驾驶,小汽车在前面带路,赵某一、赵某二、货车司机跟车在高速路上跑了16小时后,刘某、赵某一、赵某二被抓获,黄某逃走。
公诉机关起诉三名被告人罪名为抢劫罪,对刘某量刑建议为十二年,对赵某一、赵某二量刑建议为十一年。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控辩双方对本案的定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02
法律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03
两罪的联系
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可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两者都会使用暴力,从暴力、胁迫的程度上看,抢劫罪的暴力具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特点,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没有抢劫罪的程度深,行为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因此抢劫罪实施的暴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04
两罪的区别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交付财物的对象看:抢劫罪交付财物的对象只能是在现场的人员,而敲诈勒索罪交付财物的对象可以是现场的人员,也可以是与现场人员有关联的第三者。
3、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4、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5、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6、从侵犯被害人权利类型看: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没有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7、从侵犯财产的种类来看: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05
两罪量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两罪的量刑来看,敲诈勒索罪要比抢劫罪的量刑要轻得多,那本案的定性辩护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要作用。本案辩护人制定辩护策略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的定性辩护,另一部分是对本案犯罪金额存疑的量刑辩护,因本篇最主要侧重讲述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对金额存疑的辩护不再赘述。
06
律师辩护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聚集的目的“刮碰一下运走私冻品的大货车,然后向老板拿点钱花花”,当时实施拦停货车时的主观心态由两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及一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多名被告人实施的拦截货车时的主观心态,并不是把货车上的冻肉卖掉,而只是扣押走私货,利用货主害怕不敢报警的心理,向货主敲诈一笔钱,在拦停货车时,几名被告人主观上并无占有货物的主观故意,而只有向货主“要一笔钱花”的主观故意。
另外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在拦停货车及与货车司机相处的十几个小时里,从未对货车司机实施过暴力手段,并且向其承诺事成之后,给司机几万元的分成。公诉机关对几名被告人的行为也描述为软暴力。
几名被告人拦停货车后,让货车司机跟着小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由逃跑的黄某与货主电话联系拿钱,多次联系未果,最终被抓获。
从本案几名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和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一一印证,货车仍由司机驾驶,货物仍然在货车上,其中一名被告人联系货主要钱而不是卖货,整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几名被抓获时,所有的货物均在货车上。
辩护人从几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多方面论述了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本案正在审理中,期待有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