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疫情期间以疫情物资为名诈骗他人财物的不适用缓刑

作者:洪树涌 毕丽荣 时间:2022-02-10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毕丽荣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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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被告人陈某,男,于2020年2月1日到2月5日在微信群里向吴某等人出售口罩,并且收取了他们的定金,由于疫情时期口罩没有能及时购买到,因被告人陈某也是从朋友处买来,每个口罩只赚0.1元,这一事实吴某等人是知道的,当口罩不能买到时被告人也表示愿意将定金退回给吴某等人,只是要给他一定的时;此间他们也去过派出所进行过调解。

由于被告人陈某没有能及时将所收的定金退回,这一行为给他带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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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因为自己不能购买到口罩的情况下,因被告人陈某将这些资金用在自己的生意上,从而不能将定金及时退回行为是涉嫌犯罪,笔者认为:如果他及时退回定金就是民事调整的范围。令人遗憾的是被告人陈某不仅占用这些定金,还拒绝返还给购买人,其行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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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如果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本案当中的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明知自己是不保证购买到口罩,而收受他人的定金,并且将这些资金用在自己的生意上拒不返还,他用隐瞒真相、欺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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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虽然被告人陈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将定金返还了本案的被害人,庭审时被告人陈某主张适用缓刑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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