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持刀入室,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作者:洪树涌 刘玉霞 时间:2022-03-31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与入室抢劫、入室盗窃、故意伤害等行为密切相关,纯粹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一般按民事纠纷或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处理,很少被课以刑事处罚。

近日,本人经办的一起案件,当事人易某(化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拘留,后经争取,检方不予批捕,当事人被取保候审。这起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七八人群居在同一住所,半年来屡次深夜扰民,当事人不堪其扰,当日凌晨时分下楼找他们理论时,因担心对方人多势众,其称为防身就抓起家中一把菜刀下楼。事实上,他进入被害人住宅时,的确是为了训斥其不要再深夜扰民,没有造成严重结果,并很快退出楼下邻居住所。

如果当事人没有携带这把菜刀,本案可能就是一件普通纠纷或治安案件。那么,有带刀情节,他是否构成侵法侵入住宅罪呢

一、当事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易某的陈述,今年2月一天凌晨,租住在楼下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邻居下班后,再次在家中喧哗吵闹,睡眠一向欠佳、几次正要入睡的易某几次被喧闹声吵醒。想到之前楼下邻居多次深夜扰民,屡次沟通、投诉、报警未见效果,其怒火腾起,遂冲动下楼理论。易某称楼下邻居七八人同住一室,人多势众,担心被他们围攻,就顺手拿把菜刀以备自卫之用。到楼下敲门不开,他用脚将门踹开进入房间,并用言语教育他们不要再深夜扰民。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因对方一直以不屑的表情玩着手机,易某欲拍掉其手机时不小心划伤了两名受害者的手指及脑门。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受轻微伤。

在本案中,易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否则两名受害人不可能仅仅被划伤。

二、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矛盾,不应以刑法评价

嫌疑人易某与被害人是居民楼里的上下邻居关系,因楼房老旧隔音效果差,双方曾多次因为楼下邻居深夜制造生活噪音问题进行过理论、交涉,易某多次向房东投诉投诉、报警处理过,属于典型的邻里纠纷,且其他邻居也多次投诉被害人扰民情况,当晚被害人再次旁若无人、肆无忌惮地喧哗吵闹,完全置邻居休息权于不顾,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三、易某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要件,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但法律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该如何理解和适用,目前缺少配套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 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 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易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后,仅造成两名被害人轻微伤,且很快退出被害人住所,未造成上述规定列明的情形,更未造成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易某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刑法》

虽然事出有因,被害人过错在先,易某毕竟有携刀行为,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当事人已经积极赔偿、补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本人将继续依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之精神向办案机关争取,力争达成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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