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贪污罪在适用缓刑时的几个辩护要点

作者:洪树涌 方伟哲 时间:2022-04-30 来源: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贪污罪基于犯罪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太过常见,但贪污罪在量刑上却是唯一一个具有“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罪名。而且一个法条规定犯罪,一个法条规定刑罚的形式,也看出该罪名的特殊性,即便如此,在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上也并非无辩点可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通过以上可以简单得出一个结论,即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量刑区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结合贪污罪的数额来看,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贪污行为,才会有可能适用缓刑。但实际案例中会再结合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最终争取适用缓刑,而这些情节就是在适用缓刑上辩护人要争取的辩点。

笔者以案说法,简单归纳如下:

案例一

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涉案金额77.0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适用缓刑。【(2019)粤0111刑初1233号】

被告人陈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涉案金额208390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适用缓刑。【(2020)粤0103刑初825号】

2011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多次利用负责工勤人员加班费的申报、领取、发放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表及签名、加大申报金额的方式,虚报部分的加班费共计人民币20839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三

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涉案金额124111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适用缓刑【(2018)粤0113刑初2826号】

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兼任该公司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在按照上级指示购买发票用于报销款项发放提成工资的过程中,多次通过高报税点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2411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除此以外,还有(2020)0117刑初297号、(2021)粤0117刑初63号等案例,以及(2019)粤0111刑初1233号案件中的其他同案人,属于主犯,但退赃以及其他情节下也均适用了缓刑。笔者通过搜集近年同一地区贪污类的缓刑判决来看,坦白、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退赃等辩护要点是主要辩点,除此以外还有立功、金额少、未获利、未遂等情节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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