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律师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解读未成年嫌犯被核准追诉三大焦点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26 来源:互联网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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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部长洪树涌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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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前提是什么?

A:核准追诉是指对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期限的案件或者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准追诉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另一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报请核准追诉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二)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三)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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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可能会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最高刑期可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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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核准后司法程序会怎么走?

A: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取证,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采写、编辑:杨景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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