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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涌、陈利值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盗窃罪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其犯罪数量常年稳居第一,后因危险驾驶罪(醉驾)的横空出世而屈居第二。入户盗窃又是盗窃罪常见行为类型之一,笔者以一个亲身经办的“袖珍”案件为例,围绕入户盗窃行为的“入罪出罪、犯罪形态、量刑处罚、辩护思考”这四个方面,尝试进行实务探讨。前几篇文章对入户盗窃情形的“入罪出罪、犯罪形态、量刑处罚”进行了探讨,本节主要结合本案,针对入户盗窃情形的“辩护思考”进行简要探讨阐述。
01案情简述
某日凌晨,贺某(化名)通过六楼楼梯拐角窗户,向上攀爬悬挂于外墙的空调主机,后翻入七楼阳台进入某出租公寓,拿取谭女士(化名)放于衣柜内的内衣,谭女士即时发现质问贺某,贺某将衣物放下。后贺某在谭女士要求下,翻出阳台通过悬挂于外墙的空调主机,向下攀爬原路返回。谭某随即报案,贺某在睡梦中惊醒,被公安机关抓获,贺某对进入谭某住处窃取内衣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供认不讳。谭某因本案导致心理恐惧,于本案案发后搬离该住处。
检察机关以贺某“入户”为重要抓手,认为入户即既遂,且明确不考虑笔者关于对贺某不起诉的建议,也不考虑缓刑建议,以实刑量刑建议将贺某起诉至法院。
02亮明思路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刑事辩护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原则,独立辩护权应兼顾尊重当事人意愿,继续竭力争取。时逢中国农历过年前夕,如不能争取到不起诉,则应当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03浅析思路
因本案,检察机关对贺某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均对其采取保候审,但贺某目前却面临实刑和收监的风险,我们应当如何进行选择呢。
(一)基础背景。
检察机关认为,贺某进入他人居所窃取财物,属入户盗窃情形,其社会危害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
(贺某盗窃案判决书截图1)
(二)当事人意愿。
1.在过了争取不予起诉环节后,当事人当然希望争取无罪判决或免予刑事处罚。2.如必须科处刑罚,则希望争取处以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等更轻的刑罚。3.即便一定要处以有期徒刑刑罚,又恰巧时逢中国的农历过年前夕,则至少希望争取适用缓刑,希望不用在过年期间“进去”。
(三)相关风险。
我们注意到,本案并未窃得相关财物,是以“入户”为入罪的条件,即便其窃取较大数额财物的主观犯意不能被认定,进而导致犯罪构成不完整,从而难以按盗窃罪定罪惩处。那么,本案是否会被转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惩处呢?是否会被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罚呢?此种风险无法确定,也无法排除。
04落实思路
(一)明确目标。
鉴于本案无法排除是否会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和被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更重刑罚的风险。当事人的意愿是快过年了“不想进去”,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又是实刑,辩护人对全案形势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目前在法院审判阶段,最合适落地的目标是:争取适用缓刑。
(二)争取谅解。
由于检察机关认定入户盗窃,当庭建议不予适用缓刑,法庭审理认为,如无谅解亦不得适用缓刑。辩护人则与贺某、贺某家属一同向被害人谭某争取谅解。但是谭某要求赔偿(或补偿)其搬家而耽误工作的数月高额工资,每月工资标准是人民币2万元。但年轻的贺某因无力支付而暂时搁置。
(三)落实目标。
为争取取得谅解,促进有利裁判结果的落实,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谭某联系,寻求其提供本人收款账号,敦促贺某转账尽力筹凑,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或补偿)款项,做好备注并保留证据,向法庭提交积极赔偿证据后,法庭在贺某未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的情形下,仍在春节将至前夕,对贺某适用了缓刑。
贺某服判息诉。至此,案件诉讼过程结束。
(贺某盗窃罪判决书截图2)
(贺某盗窃罪判决书截图3)
05本篇结语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各种形势瞬息万变。辩护人要充分考虑本案所处的诉讼节点、面临的实际形势、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以及可能存在不利于当事人的其他裁判风险等因素,审时度势,综合考量。本案中,被告人被认定为入户盗窃,在无罪辩护可能性极度渺小的情形下,也不必然面临被处以实刑的结果,辩护人同样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等较轻结果。辩护人应当穷尽一切办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
最终,我们也收获了当事人的认可。
至此,笔者以一个亲身经办的入户型盗窃案件为例,围绕入户盗窃行为的“入罪出罪、犯罪形态、量刑处罚、辩护思考”这四个方面,进行的实务探讨暂时结束。
附:一、入户盗窃实务探讨之一:入罪出罪
二、入户盗窃实务探讨之二:犯罪形态
三、入户盗窃实务探讨之三:量刑处罚
06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缓刑考量】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入户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十二条 【未遂入罪】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利值 广信君达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部副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